(徐州市)关于加强城镇工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徐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6/04 |
颁布日期: |
2010/06/04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0/06/04 |
颁布日期: |
2010/06/04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工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徐政规[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镇工业用地管理,规范城镇工业用地行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发生,推进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工业项目入园管理。城镇新上工业项目一律进入所属省级开发区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工业集中区。凡在省级开发区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工业集中区之外新建的一般工业项目,相关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二、严格工业项目入园标准。入园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产业规划,达到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要求。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等工业项目不予供地。国家明令禁止、严格限制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进入园区。
三、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加强用地预审,严格控制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严格落实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亩均土地实际投入不得低于150万元。各地要在省级开发区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工业集中区集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多层标准厂房,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原则安排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从严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所需办公、服务等附属设施占地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四、强化城镇工业用地监管。城镇工业用地要依法按照有关程序规范运作,坚决杜绝“未报即用”、 “未批先用”、 “边报边用”、 “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格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出让价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杜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五、加强城镇工业用地考核。按照地均投入产出、吸纳就业、纳税水平、科技含量和生态影响等指标要求,对城镇工业用地情况进行考核。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城镇工业用地管理,违反通知规定的,要立即整改。整改期间,暂缓该地区农转用和征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以及省级重大用地项目点供计划报批.
二0一0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