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颁布机构: 徐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1/23 颁布日期: 2008/01/23
颁布机构: 徐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1/23
颁布日期: 2008/01/23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徐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特别是《市政府关于加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07〕)46号)实施后,我市大部分地方能够依法规范管地,节约集约用地,妥善处理好发展经济和保护资源的关系,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但一些地方多占少用、宽打宽用、长期闲置、降低投资强度等粗放用地现象仍有发生。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支撑保障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二)提高投资强度,实行最低标准制度。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投资强度和用地门槛,每亩土地的实际投入,市区不得低于180万元、县区不得低于150万元;市区投资规模小于3000万元、县区小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不予单独供地。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和三环路以内范围今后不再批准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三)从严控制企业非生产性用地比例。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各类附属设施占地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用地总面积的7%。公共绿地面积分摊计入企业绿化面积,企业内部绿化率不得高于行业标准。分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将绿化指标全部列入一期使用。   (四)推广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向多层发展。各开发区要集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多层标准厂房,其中轻工、电子、食品、医药等行业厂房必须在二层以上。对多层厂房建设,第二层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优化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   (五)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六)鼓励老城区企事业单位向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新城区转移。原老城区土地由市统一收储公开出让,土地增值收益提取有关规费、基金后经市政府批准,按一定比例返还原土地使用者,专项用于支持新址建设、自身发展和职工安置等。   (七)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大型绿地、文体、休闲等功能型项目,要结合相关规划和实际需求,开发建设地下商业、娱乐、人防、停车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公共活动空间。其中,对经营性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除公开竞价外)依据基准地价,地下一层按50%收取,地下二层按20%收取,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免收;对公益性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项目用地由平面向立体化延伸。   (八)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   (九)实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与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挂钩奖励政策。市政府每年留出30%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用于各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数量、比例等情况考核兑现。   三、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提高支撑保障能力   (十)强化宅基地管理。严格实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严禁宅基地私下买卖,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住宅或批地建房。新增宅基地必须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内有空闲地、未利用地或闲置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占用农用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可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一)加快土地整理运作步伐,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大力推进村庄搬迁整理、塌陷地治理、旧城旧村改造和废弃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整理盘活出的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开发区及重大项目用地。成立土地整理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滚动投资发展。   (十二)加快推进中心村建设和迁村并点。中心村建设和迁村并点安置用地要符合镇村规划,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新址建设用地实施征用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其搬迁安置人员和房屋分配清单应在实施前公示并报国土部门备案,国土部门核实后登记发证。其中,新址的经营性土地可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土地增值收益提取有关规费、基金后经批准,可全部返还专项用于新址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考核监管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十三)实行节约集约用地考核。以地均投入产出、吸纳就业、纳税水平、科技含量和生态影响等指标为基本要素,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对各地节约集约、规范用地工作进行考核,并纳入县(市)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由国土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对节约集约用地好的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差的适当扣减下年度用地指标。   (十四)严格项目用地预审和供应管理。凡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或未通过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或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凡不符合行业和产业用地定额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国土部门要一律核减其用地面积。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十五)强化用地跟踪管理。项目竣工后,国土部门对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利用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对造成土地闲置或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的,国土部门向用地单位下发限期整改单;到期未整改到位的,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调整用地单位、收取用地违约金、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理。   20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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