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1/15 颁布日期: 2015/10/15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5/11/15
颁布日期: 2015/10/15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5〕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和界定长沙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预防控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2013〕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机构)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机构)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 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4. 承担职责范围内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 监督全市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6. 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丙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7. 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和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9.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10. 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1.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12.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市监察局:   1. 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2.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3. 检查督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机构)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和我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4. 依法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认真执行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6. 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不服行政处分决定(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与市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 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3. 指导和督促业主、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 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 负责对全市职责范围内电力行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 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含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4. 按职责分工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5.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五)市教育局:   1. 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安排部署全市学校的安全检查督查,对市直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中小学学校和幼儿园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市)教育局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指导学校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3. 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4. 指导、督促区县(市)教育局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无证幼儿园、无证培训学校的专项整治行动。   5. 指导并督促区县(市)教育局和市直管学校落实校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有关要求。   (六)市科学技术局:   1. 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2. 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研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 指导市属各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 负责全市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市政工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建设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以及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获得施工许可证非法开工建设、挂靠资质等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 负责市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4. 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5. 履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职能,指导、督促、协调各相关部门、房屋所有权人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搞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6.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7. 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全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指导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   (八)市公安局:   1.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2. 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包括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包括跨厂区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做好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工作。   3.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4.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对公共场所及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制定大型活动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5. 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并监督其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6.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7. 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8. 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九)市民政局:   1. 指导、督促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殡葬、婚姻服务机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救助管理站、收养服务机构、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指导、督促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市财政局:   1. 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支持;指导县级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2. 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工作。   3. 配合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4. 会同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十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和再就业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2. 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 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4. 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5. 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会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6. 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1.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监管,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2.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 在审查办理《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时,按规定征求安监部门意见;对安监部门移送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 依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进行严格把关。   6. 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开展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审查。   7. 负责违法用地上违法建筑的清理认定工作,及时函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城管部门予以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   1.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承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职责。   2. 负责对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相关许可工作,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督促检查、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 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交通安保工程;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的安全管理监管,负责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4. 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5. 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十四)市水务局:   1.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水务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规定制定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 负责本地区职责范围内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责所属水库内的旅游船舶安全监管。   3. 依法指导全市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4. 牵头负责对本地区河道采砂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与交通运输和国土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及非法采砂行为的查处。   5. 组织指导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十五)市农业委员会:   1. 负责对全市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职责,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以及事故处理、农机驾驶及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2. 负责对全市农业系统和畜牧水产养殖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渔业船舶、渔业船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职责,对全市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经营、使用环节实施安全监管,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   4. 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落实免疫工作,发生人畜共患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果断措施扑灭染疫动物。   (十六)市林业局:   1. 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林区高危企业防火隔离带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2. 负责对直属企事业单位、林产品加工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七)市商务局:   1.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再生资源回收(汽车报废、旧货流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2. 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3. 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初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成品油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4. 监督检查商业步行街、大型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5. 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物流产业、物流园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大型商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 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加强应急管理。   2. 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文博、艺术、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出版发行、复制印刷等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4. 督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 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 做好卫生计生系统内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   4.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1. 指导、检查、监督户外广告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根据职责分工,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建筑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并对违法建筑拆除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3. 指导、检查、监督城管、环卫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 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抢修,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的维护与管理。   5. 负责对渣土车辆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市城乡规划局:   1.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负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布局,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纳入商业步行街、会展中心、大型商场(超市)的规划布局和体系建设中。   2. 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   (二十二)市环境保护局:   1. 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划管理中的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布局。   2. 负责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 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 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立案处理;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二十三)市体育局:   1. 负责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 负责全市体育行业相关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体育行业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级跨行政区域安全案件的查办。   3.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游泳、潜水、滑雪、攀岩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和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4. 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市粮食局:   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旅游局:   1. 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旅游安全实行综合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2.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 A 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   3. 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 A 级旅游景区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指导旅行社企业处理旅游团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救援工作。   4. 负责漂流旅游的行业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十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承担全市公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市其他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安全进行指导、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法制办:   1. 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实施“三统一”;提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出台与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相符合的文件。   2. 督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督促全市各类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3. 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具体承办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八)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 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职责范围内)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 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职责范围内)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职责范围内)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 参与或者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防治和隐患治理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4. 督促所出资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积极履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动态监管。   5. 参加所出资企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二十九)市住房保障服务局:   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十)市工务局:   指导、督促检查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委托工务局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一)市园林管理局:   1. 承担职责权限范围内园林绿化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   2. 负责对所属公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含小型游乐设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 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小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三十二)市供销社:   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含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三)市公路局:   1. 承担对所辖公路养护、大中修、危桥加固改造、安保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非公路设施项目建设的审查监督。   3. 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所辖公路、危险点段和危桥整治的监督管理。   (三十四)市地方海事局:   1. 承担全市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等工作。   2. 负责全市内河通航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负责船舶登记和检验发证以及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查处船舶超载、违规航行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   4. 设立、完善和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水上助航标志,维护航道、港口和通航桥梁水域安全,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5. 负责对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的审批和监督检查。   (三十五)市能源局:   1. 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2. 承担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工作职责,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牵头组织全市油气管道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整改,协调区县(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3. 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4. 负责全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预警和信息发布。   (三十六)市总工会:   1. 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 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全市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拟订工作。   3. 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加强保护工作措施,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4. 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5. 支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加大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参评全国、全省劳模及模范集体的个人或单位严格把关并向市安全监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十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 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对申请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市场主体,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2. 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除民用航空器外)、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范围书写,对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推送告知。   3.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合许可审批部门进行查处;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登记注销;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 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5. 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6.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 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除外)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2. 负责对列入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检测及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   3. 负责组织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 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5. 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十九)国网长沙供电分公司:   1. 参与对电力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的监督,督促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2. 根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供电措施。   3. 参与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社会应急救援的供电保障工作。   (四十)市地震局:   1. 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2. 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   3. 指导和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4. 做好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   (四十一)市气象局:   1.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 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有关行政许可工作,负责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 负责查处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4.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有关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四十二)市应急办:   1. 承担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信息报送和应急处置工作。   2. 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含安全生产),组织开展安全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   3. 负责应急救援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4. 参与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四十三)市综治办(护路护线办):   1. 负责将铁路路外事故情况纳入综治考核。   2. 协调铁路主管部门落实全市铁路路外事故控制指标的控制任务。   (四十四)市邮政管理局:   1.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 依法监管邮政市场,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五)市会展办:   1. 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负责做好会展业发展规划管理中的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布局,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纳入会展业规划布局和项目建设中。   2. 负责组织制订会展业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对会展行业、有关单位开展会展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除依法履行上述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根据职责分工对有关产业规划、结构调整以及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能源提出意见;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基础工作。   (三)按规定制订年度安全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本部门监管、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隐患整改、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   (四)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按规定开展领导干部带队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工作。   (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四项制度”和激励约束“三项机制”,积极搭建平台,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五落实五到位”。   (七)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行业内的应急救援演练,积极参与全市性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有关事故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职责范围内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本行业(领域)有关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积极配合市安委会(办)的工作,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查、联动执法行动等;承办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七条 市安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述职报告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与领导干部评先评优、提职晋级联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部门和领导班子绩效考评。根据职责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考评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同时报送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机构)应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情况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部门或行业(领域)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实行挂牌督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共青团市委、市妇联等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工作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单位(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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