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8/11 颁布日期: 2013/07/11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8/11
颁布日期: 2013/07/1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长政发〔2013〕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园区的统筹规划和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准入,明确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善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控,着力夯实园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有效促进园区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   (一)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将园区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范围,切实履行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服务保障职责。要定期研究园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二)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不干扰园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前提下,可对辖区内的园区和园区内的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积极探索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或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监管机构,履行对园区安全生产的监管执法,确保执法主体合法,监管执法到位,确保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无盲区、无缝隙、全覆盖。   (三)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着力构建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考核评价体系、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顺畅的监督管理机制、事故报告查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努力形成包括园区在内的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应急救援、教育培训、事故查处、责任追究、企业信用诚信等信息资源和基础数据的联动共享格局,促进园区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三、全面落实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是本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应当全面履行本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相关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一并安排、一并落实、一并考核。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园区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管和协调指导,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园区应当自觉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本园区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调度和协调指导,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并协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园区管委会应当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园区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检查,有效制止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本质水平。   四、努力夯实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基础   (一)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安监人员,并落实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园区应当单独设立安全监管(分)局,隶属所在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业务管辖;也可由园区和园区所在地政府在所在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加挂园区安全监管局的牌子,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履行园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还可以由园区管委会指定在其他机构中加挂安全监管部门的牌子,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并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门领导或专门工作人员。   (二)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制定和实施园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动查验园区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对园区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参与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督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评估、监控,编制园区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   (三)园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安全生产一企一档和告知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报告处理和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确保园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五、不断强化园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有入驻园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积极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区县市、乡镇街道)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依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考核评价和事故查处。   (二)园区入驻企业应当严格生产经营建设过程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应当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当开展常态化的事故隐患排查,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应当强化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园区入驻企业要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要积极推行先进适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实现生产工序、安保设施、安全管理、安全操作、危险部位监管标准化。   六、本意见自2013年8月1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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