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障能力建设的意见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8/01 颁布日期: 2012/08/01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8/01
颁布日期: 2012/08/0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障能力建设的意见 (长政发〔2012〕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长发〔2010〕31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201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及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利于加强和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的原则,明确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应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明确一名副区县(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二)明晰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监管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要领导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电子档案。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选配,要注重事业心和责任感,要把组织能力强、文化水平高、专业知识精通、实践经验丰富、能胜任安全监管领导岗位的干部选配到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中来。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相对稳定,原则上任职3年以上;分管业务工作的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3年以上相关实际工作经历。安全监管部门班子结构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的要及时予以调整。   (四)落实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征求意见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任免本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事先应书面征求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回复。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   (一)完善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体制和装备配置。按照“巩固区县、强化乡镇、延伸村居”的要求,全面完善区县(市)、重点行业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执法车辆的配备,确保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装备与本地区的监管任务相适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应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与本行业(领域)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人员和设备设施。   (二)优化安全监管队伍素质结构。严把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入口关,在核定的编制内,按规定和程序,根据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和任务的实际需要,尽量从大专以上院校招考专业对口的毕业生或从基层及相关部门选调业务精通、年龄层次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充实安全监管队伍。安全监管部门安监业务工作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总人员50%。   (三)加强安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政府分管负责人、综合监管部门班子成员、行业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监管人员的分级培训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将安全监管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干部培训教育计划,建立安全监管干部定期轮训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所有干部进行业务培训,组织新录用人员和军队转业安置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四)健全安全监管干部任用激励机制。建立“从严治安、从优待安”的考核激励机制,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安监干部队伍。对在安全监管部门任职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时间达到一定年限、工作表现出色、贡献突出的区县(市)安全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可参照信访、维稳、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优先提拔使用。监管任务较重、高危行业企业集中的地区可根据情况对安全监管人员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和补偿、定期组织身体检查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解除安全监管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经费投入力度   (一)确保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应切实保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需行政运行、监管业务、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指挥、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处理、专用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中用于工伤预防、安全宣传教育的费用列支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使用时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一事一报的原则审批。   (二)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按照《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用经费保障的通知》(湘财企〔2009〕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有计划地安排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监测监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   (三)保证安全生产奖励经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评价办法,对被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监管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示范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创建、安全社区(村)创建先进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经费安排列入财政预算。   四、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   (一)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安委会及其安委办队伍和综合监管能力的建设,进一步强化安委会及安委办的职能作用。定期分析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专项整治、隐患整改等重要工作;承担同级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会议、行动、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计划和委托执法。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属地监管、分级安排、上下衔接、全面覆盖、科学统筹、积极作为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执法体制、机构设置、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和执法对象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等,科学编制执法计划,确保执法对象全覆盖,执法重点明确,并严格按计划落实执法频次和数量。加强乡镇(街道)、区县(市)、市三级执法计划的有机衔接,完善委托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委托执法行为、明晰委托执法责任。   (三)优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环境。要进一步为安全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应不受企业生产与经营“宁静日”限制,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无禁区、无盲区、无特区。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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