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5/14 颁布日期: 2015/05/14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5/14
颁布日期: 2015/05/14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5]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大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作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大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政办发〔2012〕32 号)即行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大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除外)。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比照本预案分别制订本级本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大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2.2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大同公路分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新闻中心、市气象局、中国联通大同分公司、中国移动大同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同分公司、大同供电公司、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抢险救援方案的制订;协助省政府及相关厅(局)做好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核查,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组织调查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督促相关部门及企业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培训;组织建立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宣传报道事故救援情况,正面引导新闻媒体。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与相关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的厂商建立沟通机制;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以及其他设施项目的审批。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较大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的紧急调运和综合协调;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工作;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顺畅;参与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   市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以及事故造成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的预算、拨付和监督使用;指导各县(区)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和救护队日常经费的保障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设施建设规划工作,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的新建、改(扩)建计划纳入当地的城乡规划;参与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程抢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大同公路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输车辆;组织公路抢修和维护,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畅通。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和救援需要,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县(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援助。   市国资委:会同市安监局参与市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参加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各救援队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政府新闻中心:负责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道事故救援情况,引导媒体舆论导向。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   中国联通大同分公司、中国移动大同分公司、中国电信大同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大同供电公司: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大同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大同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参与高速所辖路段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协助高速交警对事故区域进行交通管制,疏导车辆;配合高速交警保障应急救援通道畅通,保证救援人员、车辆、物资、装备迅速到达事故现场。   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应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3.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职  责:负责实施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负责给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的各类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3.2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大同军分区、武警大同支队   职  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2.3.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   职  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3.4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气象局、大同供电公司、市交通运输局、大同公路分局、山西省大同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保障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信息;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   2.3.5 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   职  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按照《大同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防控建议,提出妥善处置的技术应急措施。   2.3.6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区)政府   职  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7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   职  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处理尸体及有关善后工作。   2.3.8 技术专家组   由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职责: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处置、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各县(区)安监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有关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进行预警。   3.2 预警分级与发布   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省政府负责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市政府负责向本市或事发地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 预防预警行动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市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后,分别进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应急准备。   进入红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指挥部人员24 小时坚守岗位,开通全部通讯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始临战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进入临战状态;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队伍处于待命出发状态。   进入橙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一切临战准备。   进入黄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全体人员停止休假、探亲;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开展战前应急训练。   进入蓝色应急准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特别重大(I 级)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重大事故(II 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   较大事故(Ⅲ 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一般事故(IV 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已经严重危及企业员工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   各县(区)安监部门接到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或政府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中央、省属企业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当地政府应在事故发生后1 小时内报告市政府。事件紧急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电话报告后15 分钟内);   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做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灾难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市指挥部要及时通知市台办或市侨办,通过市台办及时向省台办通报情况,通过市侨办及时向省侨办通报情况,联系伤亡人员家属协调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   4.3 分级响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Ⅰ、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厅局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区)政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4 响应程序   4.4.1 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市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县级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4.2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市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通知市指挥部成员集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5 指挥和协调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内部的应急响应,开展救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事故由县(区)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预案,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协调驻同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6 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市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指挥部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政府决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处置方案要点分别如下:   4.6.1 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响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就地保护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和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特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6.2 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3 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6.4 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次生灾害特征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9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事发地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10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的发布应当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11 应急结束   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较大事故由市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一般事故由县级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指挥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要确保联络畅通,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要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建立、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安监部门、各企业应急机构以及市内消防救援队伍、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市内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信息库。   6.2 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各县(区)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所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市内相关大中型化工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各级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部队、山纳合成橡胶集团救护队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和社会志愿者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运输、公路、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调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的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6.5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市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市经信委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6.6 治安保障   由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密集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各县(区)政府以及有关企业根据本地、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市级应急储备库。市储备物资相关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各县(区)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县、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市指挥部协调。   6.8 经费保障   对需由财政负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各级气象部门要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市内有关科研单位要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 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6.10.2 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企业要制订落实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开展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的招募、组织、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10.3 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县(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矿山开采过程中发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事故、放炮事故除外)。   7.2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3 奖励和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以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3.2 责任追究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以及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修订。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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