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9/01 |
颁布日期: |
2015/08/0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5/09/01 |
颁布日期: |
2015/08/09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
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京政发〔2015〕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本市与环境保护有关各类保护区关于禁批、限批的规定,依据《目录》确定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对于依据《目录》应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且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的,市环境保护局可以直接受理、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公告执行,本公告发布前已由我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仍由我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公告自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9日
附件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一、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工业项目、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工业项目;输(送)变电工程、核与辐射项目(Ⅲ类射线装置单位项目、移动通信基站项目除外)。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
1.农业转基因项目、物种引进项目。
2.电力;黑色金属;有色金属;使用有机涂层的、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或年产10万吨以上金属铸件的金属制品类;非金属矿采选及制品制造;除单纯混合或分装以外的石化、化工。
3.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粉、贵金属粉末等电子专用材料。
4.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有提炼工艺的中药制造。
5.有发酵工艺的粮食及饲料加工、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年10万头畜类或100万只禽类及以上的屠宰;属原汁生产的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
6.民航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
7.日处理10万吨及以上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及综合利用;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
8.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
三、机密工程。
四、环境影响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五、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此前审批权限已下放的道路、桥梁、隧道、公路、公园、生活垃圾填埋、堆肥、餐厨垃圾处理、建筑垃圾处置、防洪工程、城镇河湖整治、专科防治等建设项目除外)。
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内的除外)。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直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