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5/05/11 |
颁布日期: |
2015/05/11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5/05/11 |
颁布日期: |
2015/05/11 |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煤安监管规划〔2015〕22号)
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煤集团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瓦斯防治项目评审,推进“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根据《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4]287号)有关规定,经省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1日
吉林省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项目评审,推进“四化融合”、“三位一体”安全监管防控体系建设,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4]287号)的有关规定,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吉林省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范围
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项目。主要包括煤矿瓦斯监测监控、抽采利用项目研究和升级改造,煤层气地面抽采利用等。
三、申报单位范围
煤矿企业;瓦斯(煤层气)抽采利用企业;从事瓦斯防治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科研单位、院校。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产权明晰、无重大财产诉讼事项、正常运营、具有实施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二)申报的项目必须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项目,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有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申报单位自有资金(政府配套资金或自有资金和政府配套资金总额)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四)项目申报单位是企业的,除具备以上(一)、(二)、(三)款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吉林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证照齐全;
2.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完善;
3.申报的矿井项目必须是煤矿企业,且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
五、项目审核程序
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项目资金审核工作,由吉林省煤矿安全监管局会同吉林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实施。程序为:申报材料初审、专家评审、项目审定。
(一)申报材料初审。
各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的要求,在本辖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逐级审查筛选后,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到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
省煤矿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对初审不合格的项目注明理由备查。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资金预安排,并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后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省直单位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直接上报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初审。
(二)专家评审。
1.专家条件。
参与项目评审的煤矿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煤矿安全或矿井通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2)具有煤矿安全或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经验;
(3)熟悉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及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相关要求;
(4)熟悉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专业技术和国内外最新发展状况;
(5)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专家评审职责。
2.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
从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中抽取或外聘专家7-9名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选举产生评审专家组组长,评审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采取查阅项目申报资料、听取项目单位汇报、现场提问、集体讨论等方式对项目进行集中评估审查。
3.专家评分。
项目评审采取评分制,由评审组专家根据给定的《专家评审意见书》进行分项打分,总分10分。专家组综合评分规则为: 9-10分为优秀, 7-8分为良好, 5-6分为合格, 4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不合格项目注明理由备查。
4.出具评审意见。
专家组长综合专家评审情况,提出专家组综合意见,并在《专家组评审综合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5.评审费用。
项目评审专家费用从吉林省安全生产专家费用中列支,评审会务等其他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三)项目审定。
省安全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和年度瓦斯防治专项资金安排额度,研究确定年度拟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额度,报省政府审定。
六、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参考项目的可行性与预期效果情况、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实际情况,同时结合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总额度,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类,煤矿安全和瓦斯综合治理科研项目,标准不高于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的70%。
二类,国有煤矿企业中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项目,补助标准不高于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的50%;国有煤矿企业中瓦斯矿井的项目,补助标准不高于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的30%。
三类,产煤市(州)、县(市、区)政府部门的项目,补助标准不高于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的50%。
四类,非国有煤矿企业的项目,补助标准不高于申请补助资金额度的20%。
在此基础上,对非常可行且实施后的预期效果非常好,评审结论为优秀的项目,可提高10%的补助额度;对基本可行、实施后预期效果较好,评审结论为良好的项目,可提高5%的补助额度;对评审结论为合格的项目,可减少5%的补助额度。另外,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重点支持的项目,可提高补助资金额度。
七、专家回避原则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对以下情况要予以回避:
(一)评审专家对其所在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要予以回避,不能对项目作出评审意见或者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
(二)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要予以回避。
(三)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要予以回避。
评审专家进行回避后涉及到的项目评审工作,由备选专家来完成。
八、纪律要求
(一)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通过各种形式干扰或影响评审工作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单位本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二)对评审组织人员的要求。项目评审组织人员,要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不得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擅自泄露评审资料、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意见或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结论情况。
(三)对评审专家的要求。项目评审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严格依据项目评审标准,客观、公正、独立地对项目作出评价,并对自己作出的专业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不得泄露有关评审情况,在评审期间专家的表现将记录在专家信誉档案中。对有意作出虚假结论,影响评审公正的项目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