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全监管局: 为规范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评级工作,推动标准化建设不断深入开展,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3日 吉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制定《吉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3〕1号)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 第三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等级按年度分级考核。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工作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评审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承担; 二、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工作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评审工作由市(州)主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部门负责,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评审工作由县(市、区)主管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部门负责。 第四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审,按照企业申报、现场考核、等级认定、公示发布、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企业自检达标后,按规定内容向县(市、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内容见附件。 现场考核和等级认定遵循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企业提交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材料后,申报三级的,由县(市、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资质机构)现场考核,考核通过的报市(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经市(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二级及以上的,可以由县(市、区)和市(州)两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资质机构现场考核,考核通过的,逐级签属意见并报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审查采取抽查方式,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重点抽查申报一级的煤矿。市(州)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抽查验收时,可由从事煤矿专业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 通过省级审查后,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官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没有异议后,由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证书或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省每半年抽查一次,市(州)每季抽查一次,县(市、区)要把标准化达标纳入日常监管之中。煤矿每月进行一次自查,每次自查情况记录要存档。 年度专业达标考核自上年的11月至本年的10月,定级考核百万吨死亡率按本年度计。因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百万吨死亡率超出定级标准、专业验收得分达到定级标准时,可定为三级专业达标矿井,并颁发专业达标证书。对在11月10日前没有向县(市、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标准化考核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须责令其停产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第六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对煤矿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