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细则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4/21 |
颁布日期: |
2013/04/21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4/21 |
颁布日期: |
2013/04/21 |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吉煤集团:
现将《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停产整顿复产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4月21日
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细则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煤矿停产整顿重要决策部署,彻底排查整改隐患,做好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特制定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复产验收细则。
一、复产验收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国家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
二、复产验收内容
(一)30万吨以上煤矿复产验收主要内容。《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吉林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验收及强化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及《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等情况。
(二)9万吨以上30万吨(含)以下煤矿复产验收主要内容。在30万吨以上煤矿复产验收内容基础上,还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重新审核;检查矿井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三)9万吨以下和扩能达到9万吨煤矿复产验收主要内容。在9万吨以上30万吨(含)以下煤矿复产验收内容基础上,必须形成9万吨扩能能力之后方可进行复产验收。
三、复产验收程序
(一)按照《全省煤矿企业停产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由市(州)政府向省安委会提交复产验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复产验收。
(二)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结束后,30万吨以上矿井需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安监局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30万吨以下矿井需经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安监局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
(三)由市(州)政府组织专家组和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履行和初验相同程序。
(四)对30万吨以上矿井,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必须聘请专家组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对9万吨(含)以上30万吨以下矿井,由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聘请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验。专家组和专业咨询机构必须报省安委会审核同意。
(五)初验、复验合格后,报省安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