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2015)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6/25 颁布日期: 2015/06/25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5/06/25
颁布日期: 2015/06/25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5〕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   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2.2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   2.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2.4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   4.2预警和风险评估   4.3信息报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   4.3.1.2责任报告人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4.3.3信息报告内容   4.3.4网络直报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级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5.2.2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5.2.3医疗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5.2.5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5.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5.3应急响应的启动   5.4分级反应   5.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5.4.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5.4.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5.4.4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5.5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   5.6应急响应的终止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奖励   6.3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7.2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7.2.2医疗救治体系   7.2.3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7.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3.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原则   7.3.2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7.3.3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管理与调度   7.3.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与演练   7.3.4.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   7.3.4.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   7.4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7.5应急物资储备   7.6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7.7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保障   7.8应急宣传教育   8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8.2应急预案修订   8.3监督检查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的组建和成员单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计委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教科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保局、交通局、农经委、林业局、服务业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外办、旅游局、红十字会、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沈阳铁路局、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沈阳警备区、武警沈阳支队等。   2.2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卫计委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市卫计委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定的起草工作;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按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处理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心理干预与应急知识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委教科工委:与卫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协调相关高等院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参与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建设项目的实施,并做好监管和评估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的物价稳定工作,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借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等违法行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组织应急药品(治疗、消毒、消杀)、医疗器械的储备及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度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教育局:与卫计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辖区各类中小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及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园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等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卫计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应急控制措施。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动员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进行环境保护监管,维护环境安全。   市交通局:协助卫计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市农经委: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预报等工作,及时向市卫计委通报人畜共患疾病的动物疫情情况。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趋势、预警信息和及时通报等工作。   市服务业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时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监管;负责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   市外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沈外国机构通报情况,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通报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等。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有关组织发出呼吁,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对接受的款、物及时发放等工作。   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应急处置、卫生监督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等工作。   沈阳铁路局: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在车站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物资的运送等工作。   沈阳警备区:负责军队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民兵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分队,协调军队卫生资源,支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等。   武警沈阳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控制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4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其职责   市卫计委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县(市)卫计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地方、企业、军队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当地卫计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以及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任务;各区、县(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按市卫计委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区、县(市)级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区、县(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国务院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腺鼠疫病例。   (3)霍乱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政府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霍乱在一个区、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政府卫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4.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卫计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计委要按照省卫计委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市及区、县(市)卫计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预警和风险评估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及时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做好本辖区防范应对工作。   4.3信息报告   获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4.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主要为:   (1)县级以上各级卫计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各级卫计行政部门。   (4)县级以上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1.2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4.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主要为: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卫计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级卫计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   (3)接到报告的市级卫计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省级卫计行政部门报告。   (4)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3.3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做好续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4.3.4网络直报   根据卫计行政部门授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按要求通过网络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计行政部门。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各级卫计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计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计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各级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家禽家畜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内染疫的野生动物;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实施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计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涉及传染病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和区县(市)无权发布。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加强督导检查:市卫计行政部门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区、县(市)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省卫计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计行政部门或省政府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组织技术培训:市卫计行政部门按省卫计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国务院卫计行政部门制发的新发现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区、县(市)卫计行政部门按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医疗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做好信息报告:市及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理清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3)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按照有关要求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按卫计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按卫计行政部门要求,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按卫计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响应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当地卫计行政部门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情况。   5.3应急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卫计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卫计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3)各级政府根据卫计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4)各级政府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职责。   上级卫计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4分级反应   5.4.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县级卫计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计行政部门的指挥、指导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计委按有关规定向省卫计委和市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县级卫计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计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市卫计委积极与省卫计委及时沟通,取得省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5.4.4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卫计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市级卫计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市卫计委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申请省卫计委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5.5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5.6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计委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区、县(市)卫计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市级卫计行政部门接到县级卫计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计行政部门。   6.2奖励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申报,按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追认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计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经费投入,提高人员和设施水平,增强功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2.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市及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保证其房屋、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7.2.2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沈阳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急救机构:加强紧急救援中心和综合医院急诊科建设,我市指定沈阳急救中心为紧急救援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区、县(市)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传染病救治机构:指定市传染病院为定点救治医院,进一步加强市传染病院建设,提高救治能力和水平。区、县(市)也要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农村地区乡镇中心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根据需要,我市指定市职业病医院为职业中毒、核辐射定点医疗救治单位,依托市职业病医院和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7.2.3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7.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3.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原则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3.2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由全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等有关单位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市卫计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突发事件、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区、县(市)卫计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7.3.3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管理与调度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卫计委直接组建和统一调度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调用专家时,由市卫计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紧急联络方式通知专家所在地卫计行政部门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紧急情况时,先通知专家本人,事后向所在地卫计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补发书面通知。   7.3.4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3.4.1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   市卫计委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3.4.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对预案作进一步的完善。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4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药物治疗、疫苗研制、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防护用品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5应急物资储备   各级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等。   7.6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7.7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7.8应急宣传教育   县级和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 预案管理   8.1应急预案制定   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市级预案、县级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   县级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和卫计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9 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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