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2/25 颁布日期: 2006/12/25
颁布机构: 沈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沈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6/12/25
颁布日期: 2006/12/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    2.3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3 事故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4.1.1 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4.2 指挥和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4.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6.2.2 应急队伍保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6.2.5 物资保障    6.2.6 资金保障    6.2.7 社会动员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3 技术支撑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6.4.2 培训    6.4.3 演习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7.2.2 责任追究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沈阳人民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依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我市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重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较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一般):Ⅲ级(较大)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和Ⅲ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超出县、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县(市)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3)需要市政府处置的其它安全生产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沈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为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沈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   2.2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机构   沈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相关行业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各区、县(市)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公安(含消防、交警,下同)、监察、建委、交通、卫生、发改委、经委、国资委、质监、环保、人防、教育、财政、劳动保障、民政、气象、供电、供水、煤气、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重特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下设九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和处置各项工作。   综合协调组: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为主,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省应急办、省安委会)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   安全保卫组:以公安为主,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事故救援组:以市消防局、市安监局和事发所在地政府为主,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它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以市安监局、消防局等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以市卫生局为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以市交通局、发改委、市经委、财政局为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和事发地政府等部门配合,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管局牵头,会同监察、工会、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对事故进行调查或配合上级调查组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善后处理组: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市民政、劳动保障、工会、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的实施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意外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全市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   (4)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应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分预案。   (5)承担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3 事故信息报告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区、县(市)或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安监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情况紧急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期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   4 应急响应   4.1预案启动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Ⅲ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主管副市长或主管秘书长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县(市)政府决定,区、县(市)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4.2 指挥和协调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政府应急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全力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4.3 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5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性质,决定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沈阳市处置能力时,向省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4.7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等部门和单位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并及时上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区、县(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安监、经委、建委、质监等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   6.2.3 交通运输保障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应急办、市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铁路、民航和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交警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治能力。   6.2.5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沈阳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市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负责提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支撑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负责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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