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5/07/01 |
颁布日期: |
2015/04/02 |
颁布机构: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长沙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5/07/01 |
颁布日期: |
2015/04/02 |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日
长沙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绿色建筑管理,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3〕3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规定,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设计、建造及运营管理应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气候条件、建筑特点,本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学校、保障性住房,社会投资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场、旅馆以及2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
对于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其他建筑类型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要求,依据绿色建筑评价的相关标准,履行相应的评价程序。
第五条 适用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应按照《长沙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长沙市绿色建筑基本技术审查要点》《长沙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基本规定》《长沙市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基本规定》《长沙市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基本规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
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建造和运营的项目可认定为满足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绿色建筑项目的管理工作。建设、发改、国土、规划、园林及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协同做好绿色建筑项目在立项、土地供应、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等阶段的监管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各区县(市)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对辖区内绿色建筑项目进行管理,并接受市级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章 立项与土地供应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设绿色建筑专门章节,确定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单独列出增量成本,并由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由国土部门将其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进行明确。
第三章 规划与设计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长沙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编制规划和方案设计文件,填写长沙市绿色建筑规划与方案设计审查表。规划部门应依据《长沙市绿色建筑基本技术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和方案设计审查。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长沙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填写长沙市绿色建筑初步设计审查表,建设部门应依据《长沙市绿色建筑基本技术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长沙市绿色建筑设计基本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填写长沙市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长沙市绿色建筑基本技术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时应向建设部门提交长沙市绿色建筑规划与方案设计审查表、长沙市绿色建筑初步设计审查表和长沙市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表。
第十三条 鼓励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建设部门应按季度向市建设部门上报执行本规定的绿色建筑及执行评价标识制度的绿色建筑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加强绿色建筑设计服务能力。建设部门应定期对设计单位的绿色建筑服务水平进行监督。
第四章 施工与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均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文件,不得降低绿色建筑建设目标。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绿色施工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长沙市绿色建筑施工管理基本规定》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管理方案,严格按图施工,并应收集和保留绿色建筑施工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绿色建筑相关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部门提交长沙市绿色建筑竣工验收表。
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过程的抽查和监管力度,并依据《长沙市绿色建筑竣工验收基本规定》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未按绿色建筑目标实施建设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长沙市绿色建筑运营管理基本规定》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环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应依据《长沙市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基本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管理制度、技术管理方案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鼓励按本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运营一年后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应真实、准确,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若违反本规定要求,应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若违反本规定要求,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