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工信发 〔2024〕13号
湘江新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局,各区县(市)工信局、住建局、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7日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强化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助力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建设、生产、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各区县(市)应当加强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措施,促进预拌砂浆的发展。
第四条 市及各区县(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生产与使用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21-2030年)》(长工信节资发[2021]97号),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监督管理,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料仓、生产线建筑主体结构和施工现场储料罐及相关设备的安全性鉴定,加强现场巡查。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遵守城区货车限行的规定,确需在限制、禁止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排放标准车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禁止运输车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油品。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湖南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 号)等进行生产和管理,取得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相关检验机构验收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书,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天然砂、机制砂。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将生产质量技术数据传输给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作为质量监管依据。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向施工企业提供出厂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发货单及砂浆原材料检验报告、砂浆配合比等文件,并加强售后服务,提供产品施工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全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十六条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联合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到施工现场进行预拌砂浆使用情况执法检查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预拌砂浆使用、监理等资料。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机器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砂浆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为:
(一)干拌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照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干拌砂浆也称为干混砂浆。
(二)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依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