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4/03/01 颁布日期: 2014/01/28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4/03/01
颁布日期: 2014/01/28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科学有序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长政办函〔2013〕179号),结合长沙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是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工作。   第四条 长沙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主要职责为: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咨询、宣传等服务;协调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 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每年应编制年度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推进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各区县(市)政府、燃气企业与能源服务企业应认真调研并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计划报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计划包括发展台数、装机容量、制冷量和燃气需求量等内容。   (二)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对各区县(市)分布式能源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促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在领导小组同意后正式下达年度推进计划。各区县(市)主管部门与能源服务企业应按照下达的推进计划实施,并按季度向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报送推进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实施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六条 长沙市实施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需在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备案后方可获得政策及资金支持,申报备案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源需求与供给明确。项目应符合《长沙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中长发展规划(2012-2020)》的要求。大型区域型分布式能源项目应被列入《长沙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中长发展规划(2012-2020)》与电力规划。   (二)总体设计合理。有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已对该分布式能源系统进行总体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   (三)能源利用充分。高能高用、低能低用、温度对口、梯级利用,原则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应高于70%。   (四)系统配置科学。符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供能标准、技术规范,建设规模合理,系统配置优化。   第七条 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应加强对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的过程控制,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及时验收。   第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组织项目专家评审组参与并监督验收过程。   第九条 对建成投产并试运行12个月(经历一个供暖期、一个供冷期运行)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组织专家评审组依据《长沙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后评估办法》,对示范项目进行后评估,提出后评估意见。   第十条 对未通过项目后评估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追回其享受的优惠补贴。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冷热电负荷需求较大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科学论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给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应优先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园区禁止新建项目使用燃煤,园区管委会须编制园区企业使用燃煤退出计划及集中供热(冷)专项规划,并报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备案。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禁止入园企业(不含热电联产电厂)使用燃煤。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电力并网条件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并网。   第十四条 要优先保障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用户的供应。燃气供应企业在确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气价时,应体现其削峰填谷的特点,给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天然气的价格折让。   第十五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申请批准冷、热的特许经营,对于项目所在区域及相邻区域,实行特许权经营。   第十六条 对在长沙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期内获取核准批复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给予设备投资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由长沙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安排,补贴标准为3000元/千瓦,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结构调整等工作,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对于实行合同能源管理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要求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符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可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市分布式能源促进办牵头负责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政策和资金支持。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用地可参照城市基础设施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十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可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优先列入长沙市重大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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