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营造业劳工安全卫生教育执行要点

颁布机构: 台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北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7/01/01 颁布日期: 2007/01/05
颁布机构: 台北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台北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07/01/01
颁布日期: 2007/01/05
法规名称:台北市营造业劳工安全卫生教育执行要点 发布日期:民国 96 年 01 月 05 日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因应营造业工作场所危害之动态变化 ,防止职业灾害发生,落实雇主自主检查管理,并确立本府劳动监督 检查之责任,特订定本要点。 二、实施对象:本市适用劳工安全卫生法之营造事业单位。 三、本府劳动检查机构实施劳动监督检查时,应要求各工作场所负责人于 每日作业前,针对各工作项目劳工施以勤前教育;另对共同作业者应 告知实施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及勤前教育之义务。 四、实施方式: (一)劳工进场作业前,雇主应确实详载相关勤前教育防灾事项于工作日 志中,并要求作业劳工确认并确实遵守。 (二)本府劳动检查机构将不定期前往适用劳工安全卫生法之事业单位实 施监督检查。 五、查核及处分: (一)本府劳动检查机构劳动检查员,每位每月应依本要点实施劳动监督 检查二十五场次以上。 (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先确认事业单位是否落实自主检查,并于劳动 检查会谈纪录上由事业单位(工地)负责人签认。如违反劳工安全 卫生法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二条,未依规定执行者,依劳工安全卫生 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处分。 (三)如有虚伪情事,因而发生死亡职业灾害者,并予追究伪造私文书之 责。 六、本要点之表格(参考例),由本府劳动检查机构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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