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营造业劳工安全卫生教育执行要点
        
        
          
            
              
                | 颁布机构: | 台北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台北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颁布日期: | 2007/01/05 | 
            
          
         
        
          
            
              
                | 颁布机构: | 台北市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台北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07/01/01 | 
              
              	| 颁布日期: | 2007/01/05 | 
            
          
         
        
法规名称:台北市营造业劳工安全卫生教育执行要点
发布日期:民国 96 年 01 月 05 日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因应营造业工作场所危害之动态变化
    ,防止职业灾害发生,落实雇主自主检查管理,并确立本府劳动监督
    检查之责任,特订定本要点。
二、实施对象:本市适用劳工安全卫生法之营造事业单位。
三、本府劳动检查机构实施劳动监督检查时,应要求各工作场所负责人于
    每日作业前,针对各工作项目劳工施以勤前教育;另对共同作业者应
    告知实施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及勤前教育之义务。
四、实施方式:
(一)劳工进场作业前,雇主应确实详载相关勤前教育防灾事项于工作日
      志中,并要求作业劳工确认并确实遵守。
(二)本府劳动检查机构将不定期前往适用劳工安全卫生法之事业单位实
      施监督检查。
五、查核及处分:
(一)本府劳动检查机构劳动检查员,每位每月应依本要点实施劳动监督
      检查二十五场次以上。
(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先确认事业单位是否落实自主检查,并于劳动
      检查会谈纪录上由事业单位(工地)负责人签认。如违反劳工安全
      卫生法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二条,未依规定执行者,依劳工安全卫生
      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处分。
(三)如有虚伪情事,因而发生死亡职业灾害者,并予追究伪造私文书之
      责。
六、本要点之表格(参考例),由本府劳动检查机构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