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排污权收储流程(试行)
颁布机构: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4/11/18 |
颁布日期: |
2014/11/18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4/11/18 |
颁布日期: |
2014/11/18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排污权收储流程(试行)》的通知
(榕环保〔2014〕563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精神,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4〕250号)、《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环保〔2014〕422号)的要求,我市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编制了《福州市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排污权收储流程(试行)》。经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收储工作。
附件:福州市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排污权收储流程(试行)
福州市环保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
2014年11月18日
附件
福州市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排污权收储流程
(试行)
一、收储依据
为规范福州市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排污单位排污权收储工作,确保收储工作有序推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4〕250号)、《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环保〔2014〕422号)的要求,制定本流程。
二、收储原则
排污权收储实行新老区别,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有偿收储,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
三、收储流程
1.提出拟收储名单
市、县级环保局根据管理权限于每年的2月28日、8月31日前提出前半年拟收储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名单(附件一),并通知同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开展收储工作。
2.企业基本情况的核实
县级以上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核实企业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情况。对已通过国家减排核查核算的关停企业,不再进行现场核实确认。
3.可储备排污权的核定
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收集管理权限内可储备排污权的相关佐证材料(附件四),参照《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原则进行初步核定,填写《福州市县级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检查核定表》(附件二),报同级环保局确认后,送福州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
福州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收集市本级可储备排污权的相关佐证材料(附件四),参照《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原则进行核定,并填写《福州市市本级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检查核定表》(附件三)。
4.确认与公示
福州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县级拟收储的排污权进行确认后,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核定结果反馈县级环保局和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并报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经公示有异议的,将公示结果反馈县级环保局和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要求其重新核定。
福州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对市本级拟收储的排污权的核定结果公示10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直接报送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经公示有异议的,予以重新核定。
5.开展收储
市、县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收储。对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市、县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无偿收储;对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市、县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与原排污单位通过交易或协商出让的方式回购收储。
6.信息录入
完成收储后,市、县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将储备变更情况及时录入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程序开展排污权出让工作。
福州市县级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收储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