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1/26 |
颁布日期: |
2017/01/26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7/01/26 |
颁布日期: |
2017/01/26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榕政办〔201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精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促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全面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运用市场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对环境质量改善的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容量有限、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企业自主减排,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政策支撑体系,2017年全面完成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工作,进一步完善排污权储备制度,建立排污权储备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2017年在全市范围所有工业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和污染减排激励机制,促进排污单位提高环保意识,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市场交易,优化排污权的配置;政府要主动对排污权交易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同时要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监督,避免出现地区环境质量恶化。
2.许可排污和总量控制相结合。以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目标,综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核定和分配企业初始排污权,实现区(流)域和行业总量控制要求。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企业获得的合法排污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3.有偿使用和新老有别相结合。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政府定价;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应有偿取得,取得后方可交易;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应有偿取得。
4.公平和公开相结合。建立公平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和机制,形成规范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及时公开排污权交易价格和交易信息,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监督。
四、实施范围
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现阶段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本市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2017年1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实施对象扩大为全市范围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
五、工作重点
1.确定排污权权属。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依法核定的原则,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按照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完善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核定办法和程序,建立排污权动态管理台账。将排污权纳入排污许可证,明确排污单位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污权有效使用期限等,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排污权核定后,其有效期统一为五年,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自核定之日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实际排污之日起计算。确认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减排措施完成之日起5年内出让,逾期作废,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22日完成的减排措施所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应在2019年5月23日前出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完善总量控制机制。严格规范总量指标来源管理,进一步明确重点行业总量控制要求,优化总量指标审核流程,完善福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与各县(市)区环境质量相挂钩制度,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县(市)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区域相应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排污权交易、租赁、政府储备出让和无偿转让,建立有利于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总量控制机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3.全面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自201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排污权总量指标,均应通过市场交易、政府储备出让等方式有偿取得,但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审批权限内,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小排放量、使用清洁能源等新(改、扩)建项目,可暂时免于申购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总量指标,即不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具体由市环保局确定。排污单位通过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市场交易或由政府储备出让后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权利。鼓励现有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依法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在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的前提下,可出让或无偿调剂用于本单位或具有绝对控股关联关系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健全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机构。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负责排污权的技术支持、排污权收储、出让和日常事务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省政府规定和工作需要,尽快组建排污权储备和管理工作机构,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加大排污权收储力度,并进一步扩大排污权收储领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5.建立全覆盖的政府排污权储备机制。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完善政府储备排污权制度,落实省政府扩大排污权收储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排污单位自愿放弃,或者破产、关停、取缔、产排污设施迁出所在行政区域,或者不再排放相应主要污染物形成的排污权,其无偿取得的,由属地政府无偿收回;有偿取得的,可通过市场交易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由属地政府有偿收储。对不属于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结果的污染物削减量,由属地政府无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量;地方政府全部投入或者全部支付建设及运营费的(生活、工业)集中式水、气污染治理设施和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获得的削减量,由投入资金的本级政府纳入储备;政府部分出资的按相应的出资比例纳入储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有效期到期自动延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6.加强排污权出让管理。加强排污权的宏观调控,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应加强排污权储备和出让调控管理,参照省、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可自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储备出让程序,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政府储备出让的排污权,无偿收储的,按出让收入进行分成;有偿收储的,其出让收入以初始有偿使用费为基数进行分成。政府储备出让排污权应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倾斜,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可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7.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机制。市发改委(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可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承受能力和实际情况等,制定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上浮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备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8.鼓励企业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进一步推动绿色信贷服务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按照福建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和相关流程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用于新(改、扩)建项目购买排污权指标、节能减排、环保技术改造等用途,充分发挥排污权资产特殊作用,激活市场活力。[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9.规范排污权交易行为。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排污单位可依照程序自主交易处置排污权。排污权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调节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可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上季度福州市相应排污权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若无,则参照全省加权平均价)的5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
10.建立排污权监管体系。探索建立排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强化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总量执法监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1.强化配套技术支撑。依据总量控制制度和污染减排目标,结合区域及行业排污总量实际情况,开展区(流)域、行业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比选研究,探索区(流)域、行业排污权与区(流)域面积、人口等要素增减挂钩的办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解决重大管理问题,加强交易资金使用的监管。各部门依照职责和分工,协同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
2.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排污权交易运转和排污权储备资金。同时,财税部门要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
3.加强舆论引导。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的良好氛围。
七、本《意见》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说明。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