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4/09/02 |
颁布日期: |
2014/09/02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4/09/02 |
颁布日期: |
2014/09/02 |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转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环保〔2014〕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现将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详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要求,加快成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排污权的收储和出让工作。
二、在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成立之前,福州市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市本级排污权的收储和出让工作。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排污权收储和出让等相关工作。
三、按照《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开展排污权的收储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拟储备的排污权及相关佐证材料报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目前暂定为: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审核确认,首次报送时间定于9月20日。
专此通知
联系人:刘东航、卢莹 联系电话:87326317,83317756
电子邮箱:liudonghang@126.com
附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