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极端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

颁布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9/06 颁布日期: 2013/09/06
颁布机构: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9/06
颁布日期: 2013/09/06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极端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的通知 (吉安委明电[2013]28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单位,中省直有关企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极端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印发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并指导、监督本地区、所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贯彻落实。   请各市(州)将此通知转发所属县(市、区)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9月6日   吉林省极端气象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   为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极端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和减少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原则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针对近年来全省多发频发的强降雨、强降雪、大风、大雾(阴霾)、雷电、高温、冰冻等极端气象灾害,以及由此可能对煤矿、非煤矿山、爆破作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水利设施、特种设备、旅游场所、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造成的影响和危害,采取必要强制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制度   (一)分析评估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均要针对本地区地理、环境、气象和事故预防规律及特点,对极端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进行分析和评估,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预案和应对措施,并做好防灾抢险的必要物质准备。   (二)预警预告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预告信息紧急发布制度,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极端气象灾害预警预告信息。   (三)值班带班制度。在极端气象灾害易发多发季节,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值班值守制度,密切关注和及时接收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生产作业现场跟班带班,及时部署、督促防范措施落实和处置突发异常情况。   (四)停产撤人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在极端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下,必须首先采取停止生产、作业、经营和建设活动,将所有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严格落实警戒、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通告报告制度。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后,各级政府、部门应及时通告所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并部署、指导、监督其严格落实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事故预防和应对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险情随时报告。   三、措施规定   气象部门发布“蓝色”及以上气象等级预警预告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措施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强降雨天气。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检查重点防汛部位、地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疏散危险部位的人员,必要时设置防洪围堤,同时加强防汛应急物资储备。其中:   建筑施工企业重点监控深基坑、脚手架、高支模等危险部位以及做好地下工程和土石方工程防淹灌工作,禁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及升降作业,禁止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在暴雨来临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焰火燃放单位在暴雨来临时,应暂停或终止燃放;   水利设备运管单位重点巡查大坝、防洪堤坝以及险工险段等,加强对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   客运、旅游企业加强对重点地段和景区的监控巡查,做好泥石流、滑坡等次生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危化生产企业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输送管线等的防泄漏监控,保持排水畅通,做好遇湿易燃物品的防水工作;   加油站做好油罐和输油管线防渗漏、防破坏预防工作;   油库要停止接卸、收发油作业,加强库区排水、防止雨水倒灌,同时做好山洪暴发、坍塌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危害防范应对工作;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要加强对库房和库区重点部位的监测,加强库区排水,防止库房冲塌和产品浸泡;   矿山企业要根据汛情发展变化适时停止生产作业,撤离深凹采坑内、井下作业人员,加强对露天边坡、尾矿库和排土场的巡查、监测,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停止地面矸石山及露天选煤作业。气象预报出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以上天气或连续降雨达到50毫米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   (二)强降雪天气。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检查供暖、供水、供气和供电管路的防寒保温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清除积雪,必要时加固轻质屋顶。其中:   建设施工企业要停止高空及吊装等室外作业,暂停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作业及升降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在暴雪来临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旅游行业要做好游览道路积雪的清扫、防滑工作;   交通运输企业应加强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有关防范措施,及时通知司机注意安全驾驶,做好防滑、防冻和防侧翻的预防工作;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供电线路的巡查,及时清除线路上的积雪和冰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及时清除生产区域的积雪,认真做好生产车间、库房的供暖工作,加强对遇湿易燃物品储存场所的防潮措施;   加油站和油库要加强对罩棚区、站房屋顶等重点区域的巡视,并及时喷洒融雪剂,清扫、铲除路面积雪;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及时扫除烟花爆竹库区道路、轻型屋顶等的扫雪铲雪工作,检查供电、监控线路,及时清除线路上的积雪和冰挂;   矿山企业要尽量减少露天开采系统、排土场等地面作业,及时清扫积雪。   (三)大风天气。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室外设施、高空悬挂物及户外广告牌加固和通讯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其中:   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旅游场所要暂停游船活动和高空游览设施;   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建筑施工单位要停止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升降等作业;   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停止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禁止室外明火作业;   焰火燃放单位在风力超过6级或现场风向突然改变可能危及观赏人员或可能危及安全区内建筑物、电力通讯设施和公众安全时,应暂停或终止燃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加强对敞开式和半露天式库房防风措施,加强检测、报警仪器的防风、防尘检查;   加油站、油库及时检查并加固站内罩棚、广告牌、标志牌立柱等薄弱部位,停止高空作业;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加强对库房屋顶及门窗的检查,防止被掀翻;   矿山企业应停止露天开采系统、排土场和地面煤仓起重以及高(空)处生产作业,加固露天作业设备,必要时撤离相关人员。   (四)大雾(霾)天气。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照明设施、通风设施,以及施工场所的防雾安全防护设施。其中:   爆破作业单位在能见度不超过100米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建筑施工单位要停止露天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不得进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拆除及升降作业;   焰火燃放单位在妨碍燃放正常进行时应暂停或终止燃放;   交通运输单位要告知驾驶员注意安全驾驶,特别是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要严防车辆碰撞、倾覆和危险物品泄漏;   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要及时对高速公路采取封闭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做好供电系统雾闪以及易湿危险化学物品的防潮工作;   加油站要开启照明灯和出入口指示灯;   有高空作业的油库,要暂时停止高空作业;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尽量减少产品出入库和在大雾天气下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矿山企业在视野不清时,要暂停露天开采系统、排土场的铲装、运输、起重和高处作业以及地面煤炭设备运输及排矸、选矸作业。   (五)雷电天气。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对厂房、库房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加强对员工的防雷电宣传。其中:   爆破作业单位在雷电来临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建筑企业在雷电期间,停止塔吊等高空室外作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采取措施确保各区域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完好、有效,加强对高空放空点及高空可能泄露点进行重点控制,防止泄露遇雷击着火;   在雷雨天气不得进行卸油作业,有高强闪电或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作业,立即拉闸断电,停止营业;   油库在雷电天气禁止收发油作业和上罐计量作业;   矿山企业要做好露天生产系统、尾矿库、排土场以及地面架空线路避雷器和接地极等防雷电设施监测维护工作,停止有遭雷击风险的生产作业,如造成井下停电事故,应迅速撤出井下人员。   (六)高温天气。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检查通风、降温设施,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库、空调机房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部位,扎实做好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及应对突发事故的准备工作。其中:   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通风和温湿度检测,组织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四个严禁”的作业要求,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容器要采取喷淋冷却等降温措施;   加强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防止发生因高温自燃、爆燃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加油站、油库及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场所防暑降温设施,严防超温过载,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降温措施;   矿山企业要合理安排露天开采系统、排土场、尾矿库和地面煤场生产人员的作业时间和劳动强度,防止人员中暑和机械设备高温故障。   (七)冰冻天气。   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检查并修复供暖管道的保温设施,清除生产厂区道路和重要设备设施上的结冰,做好低温车间和室外作业人员的冰冻严寒防护工作。其中:   电力企业要及时检查供电线路,清除线路上的冰挂;   交通运营单位要做好车辆的防滑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加大对各类供暖、供热、供气锅炉的安全检测;   水、电、气、热等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易发生冻裂泄漏管网的巡查检修,及时排除隐患;   商场、餐饮、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门口设置防滑安全措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及时做好化工生产设备、设施和管线的防冻保温工作;   加油站、油库要及时检查维护涉及油、气(汽)、水及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储罐、管道的防冰冻保温措施,防止发生设备、设施和管线冻裂及危险化学品物料泄漏事故,并在人员经常经过的位置铺设防滑垫、设置防滑倒警示牌;   矿山企业要尽量减少露天开采系统、排土场、地面矸石山等室外低温环境作业,及时清除作业现场和煤矿进风井筒的积水、积雪和冰冻,加强对尾矿库输送管道、阀门、泄水塔槽的检查维护,禁止冰下放矿。   四、要求   (一)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极端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后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制度措施规定,狠抓工作责任落实,确保预案周密、程序严格、分工明确、措施有力、保障到位。   (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极端气象条件下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事故预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尤其对沿江(河)、临湖(水库)以及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威胁的矿井、生产作业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重点进行监督监控,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三)要严格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对思想不重视、执行不严格、落实走过场,以及离职脱岗、玩忽职守、推诿延误、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行为,一律从严从重予以查处,确保工作和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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