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2/05/13 颁布日期: 2022/05/13
颁布机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2/05/13
颁布日期: 2022/05/13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办〔2013〕101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做好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厅2019年印发的《吉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5月13日

附件: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工作职责
  3 事故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与发布
  3.2 事故分级
  3.3 事故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研判
  4.2 预案启动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5.新闻发布
  6.善后处置
  6.1 设备评估
  6.2 事故调查
  6.3 应急响应总结
  6.4 制定预防工作措施
  7.应急保障
  7.1 信息化系统保障
  7.2 资金物资保障
  7.3 技术保障
  8 附则
  8.1 演练
  8.2 宣传教育
  8.3 培训
  8.4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市监办函〔2019〕31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令第50号)
  《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吉政发〔2021〕30号)
  《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21〕183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承接《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衔接《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的支持预案为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科学有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科学有序地组织实施。
  1.5.2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5.3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响应,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厅)积极配合;重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响应,省市场监管厅积极配合;较大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厅组织;一般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省市场监管厅根据市局需要,协助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1.5.4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和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5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有关单位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作出反应,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应对。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省市场监管厅是吉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协调机构,作为省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参与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市场监管厅设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厅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特种设备处、办公室、宣传中心、科技财务处、省特检中心(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为成员单位,其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处。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1。

2.2 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在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事项决策和指导全省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工作。
  特种设备处: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省厅领导报告,并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负责根据特种设备处起草并经省厅领导签发的事故信息向省政府办公厅、总局办公厅及有关领导上报;负责接收、传达省政府、总局及有关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负责应急后勤保障工作。
  宣传中心:负责会同办公室、特种设备处开展突发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跟踪处置,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回应有关咨询。
  科技财务处:负责应急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和协调使用。
  省特检中心(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 事故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与发布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II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领导小组要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事故的异常情况,及时发布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应处置工作。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向社会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的,领导小组应当在发布前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报告,经批准后,由省市场监管厅发布。

3.2 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3 事故报告
  3.3.1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要求,将信息逐级上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直至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
  3.3.2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涉及的特种设备种类;
  (2)突发事件发生初步情况,包括突发事件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等;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3.3 为了提高报告的时限性,在信息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可以边报告边核实。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突发事件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研判
  接到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研判,根据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研判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次生衍生事件、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初步确定事故等级。

4.2 预案启动
  4.2.1 认定为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时,依据本预案启动省厅应急响应。认定为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向省政府提出启动省政府应急预案的建议,在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或国务院领导下,按照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2.2 认定为一般事故时,根据市局的要求,省厅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4.2.3 本预案与《吉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当启动省突发事件应急Ⅱ级及以上响应的,涉及特种设备时,启动本预案。
  4.2.4 发生危化品、燃气、交通、建设施工、火灾等事故涉及特种设备的,其他部门已经启动了相关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根据省政府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3 应急处置措施
  4.3.1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做好技术指导和配合工作。
  4.3.2 领导小组发布应急响应预案启动指令后,省厅办公室将启动指令迅速传递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局,省厅各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本预案展开行动。
  4.3.3 省厅特种设备处从“吉林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中获取发生事故单位有关信息,报送领导小组。
  4.3.4 省厅特种设备处根据事故情况,提出现场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人员名单(含专家,专家名单见附件2),起草现场处置工作方案和人员分工,报领导小组批准。
  4.3.5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1)工作组在赶赴事故现场途中,要保持与特种设备处和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事故相关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为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提供意见和建议,拟定工作组参与事故救援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组各成员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
  (2)工作组到达事故发生地后,立即向当地政府成立的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报到,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向指挥部报告工作组参与事故救援的方案,征得指挥部同意后,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3)工作组在参与事故救援的同时,会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a. 核实事故发生的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事故类别、事故范围、事故发生时间;
  b. 核实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c. 对事故性质进行初步研判;
  d. 综合分析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
  e. 搜集、整理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4)工作组通过事故现场查看和对掌握的与事故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为事故救援工作提供安全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主要包括:
  a. 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措施的建议;
  b. 事故救援必需的技术专家和专用装备建议;
  c. 事故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建议;
  d. 事故现场保护和处理的建议。
  (5)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参加现场指挥部召集的会议,参与事故设备的检查和处理。所有检查、处理都应当作出记录,并有记录审核签字;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处理应当摄像或照相。检查、处理情况和对事故现场处置的建议应及时报告指挥部。
  (6)保持与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组在现场救援工作中应当随时保持与领导小组联系,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4.4 应急响应终止
  4.4.1 具备下列条件时,工作组可向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行动的建议: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环境监测基本达标。
  4.4.2 工作组分析认为可以终止应急响应时,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 新闻发布

由省厅宣传中心会同办公室、特种设备处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发布具体要求按照我省有关要求执行。

6 善后处置

6.1 设备评估
  6.1.1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1.2 涉及到易燃、易爆、腐蚀、毒性介质泄漏、污染或邻近设备设施损坏的,应经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开展修复工作。

6.2 事故调查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按《特种设备安全法》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3 应急响应总结
  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4 制定预防工作措施
  省厅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信息化系统保障
  省厅组织建立并及时更新维护“吉林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系统”,准确掌握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

7.2 资金物资保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置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的经费,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相适应的防护用品、检测装备、车辆及通讯设施等,并做好日常储备物资的维护保养。

7.3 技术保障
  省厅根据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应急专家库。专家库由省内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成员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响应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8 附则

8.1 演练
  省厅定期组织开展相关的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响应综合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

8.2 宣传教育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和应急规范。

8.3 培训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人员应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8.4 预案管理
  8.4.1 本预案由省市场监管厅制定、管理、解释,并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完善。
  8.4.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2019版)同时作废。
  附件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表
  2.吉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专家名单
  附件1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表


附件2
  吉林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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