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

颁布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2/04/15 颁布日期: 2022/04/15
颁布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22/04/15
颁布日期: 2022/04/15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

(吉建房〔2022〕8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科学指导全省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吉林省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15日


吉林省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南

一、 总则
  1.1 为科学统筹做好我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针对奥密克戎病毒特点,积极推动房地产开发、租赁、中介、物业等市场主体复工复产,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适用于疫情防控期间房地产企业复工复产的运营和管理,企业可根据属地防疫工作具体要求作相应调整。
  1.3 各房地产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1.4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属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策、精准防控,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坚决防止发生聚集性感染事件。

二、加快复工准备
  2.1 熟悉复工政策。全面、及时掌握国家、省及属地疫情防控政策和复工复产要求,做好复工复产准备。
  2.2 建立防控机制。企业组建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按总公司、分公司、经营门店、售楼处、物业小区等逐级设立。工作组设立疫情防控报告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对接属地政府、街道、社区及定点医院,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定期报送有关信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2.3 编制工作方案。企业编制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制定员工健康日报、防疫物资使用管理、疫情期间业务办理流程、重点场所防疫、疫情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
  2.4 保障防疫物资。企业配备与疫情防控工作相适应的口罩、防护服、面罩、体温探测仪、消杀等防疫物品,防疫物资储备原则上应不少于复工复产期间员工一周用量。疫情防控物资应组织专人采购、管理与发放,购买确有困难的,可请求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2.5 开展环境消杀。企业对用于复工复产的各类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物业服务用房、租赁住房等在复工复产前,做到先消杀后启用,未开展消杀或消杀不全面、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复产。
  2.6 办理复工备案。当地要求复工复产企业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办理手续后方可正式复工。

三、规范现场管理
  3.1基础工作
  3.1.1 防疫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加强疫情防治宣传,使员工增强防护意识、了解防治知识、配合防控工作;了解属地疾控中心及医院地址、联系方式;在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宣传画册。
  3.1.2 办公场所防控。暂停使用指纹考勤机,改用其他方式对员工进行考勤;加强办公场所的通风换气、清洁消杀,暂停使用中央空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限制办公场所人员密度,确保员工保持安全距离;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确需召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
  3.1.3废弃用品管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废弃口罩、废弃手套等防疫用品专用回收桶,对防疫用品垃圾进行单独收集、单独转运,统一交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处置,并做好登记。
  3.1.4 员工防控要求。为员工提供足够的防疫物资,要求员工在工作中佩戴口罩;进入经营场所时,应在入口处对员工检测体温;就餐餐食打包并独立用餐,用弃餐盒统一处理。
  3.1.5 客户安全保障。经营场所应设置专门客户接待区,并实行客户接待预约制;客户来访应检测体温,扫描吉祥码、出示核酸检测或自测结果及行程码,符合要求方可进入;与客户沟通时保持2米以上距离;客户离开后及时对客户接待区进行消毒。
  3.1.6 稳定劳动关系。疫情期间应与员工通过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问题;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劳动关系。
  3.2现场管理
  3.2.1售楼处管理
  售楼处出入口处设置客户到访服务台,做好客户信息登记,要求访客佩戴口罩测体温扫码后进入,提供消毒洗手液。
  做好线上预约和导流,妥善控制售楼处现场室内和样板间参观人员流量,导购人员使用麦克扩音方式解说,积极拓展视频看房、网上交易等方式。
  每日定时对售楼处公共区域、办公区域进行消毒,大厅、电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每天进行不少于2次消杀作业,并进行不少于2次通风,每次通风半小时以上。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3.2.2 经纪场所管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房源推广、带看等业务活动尽量通过VR、微信视频等线上方式进行,减少与客户线下接触的频次和时长。
  房地产经纪人员自己或带领客户出入房源所在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遵守属地社区、物业企业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做好人员登记。带看新房项目时,提前了解开发企业是否复工及带看要求。带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每天带看同一套房源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并尽量缩短每次带看的时间。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为到店、带看、签约等活动中的客户提供口罩、消毒用品等必要的防疫物品,房地产经纪人员要与客户保持2米距离。
  房地产经纪人员协助客户办理抵押贷款、交易手续的,要提前了解相关政府部门、银行等单位疫情防控要求及业务办理流程,及时通知客户做好相应准备;需要预约办理的,与客户协商办理时间,及时与有关单位进行预约。
  3.2.3租赁房屋管理
  3.2.3.1 集中式租赁住房
  单套租赁住房最多居住人数、人均最低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属地规定。采取分租方式的,每间房屋居住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夫妻和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大厅、电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每天进行不少于2次消杀作业,并进行不少于2次通风,每次通风半小时以上。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暂停使用中央空调以及餐厅、娱乐、健身等配套设施。
  租客房间每天进行1次消杀作业,并通风半小时以上。租客返程入住前对房间进行全面消毒。更换租客的,第一时间更换所有床品并对房间全面消毒。
  严格出入口管理,不得允许除企业员工、已签约租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租客居住区域。划定专门区域和房间供拟承租客户验看。
  3.2.3.2租客服务
  根据属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协助租客办理返城入住手续,配合租客确定返程时间,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安排,指导督促返城入住人员及时到社区等相关部门报备。
  主动询问返城入住租客健康状况、旅居史、接触史,每日登记全部租客体温等健康情况,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
  执行房屋保洁、防疫消杀工作的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并主动告知租客身体健康情况,近期是否从外地返回等。
  拓展新租客以视频看房、网上交流等线上方式为主;实地带看房屋的,需严格遵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配合社区、物业做好带看员工和客户扫码、测温和信息登记等。
  倡导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网站、APP等实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到经营场所签订租赁合同的,要做好相关卫生防护,减少现场签约办理人数;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及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妥善处理租客因疫情影响提出的退租、换租、减免租金等诉求,在企业能力承受范围内尽量满足租客合理需求。
  3.2.4 物业现场管理
  3.2.4.1 出入管理
  检查是否佩戴口罩,未佩戴者拒绝其出入。扫码并检查体温,体温超过37.3度者或不配合测温者,禁止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如为车辆,同乘人员均不得进入),并及时上报。
  检查证件(如身份证、通行证等)和疫情防控报备登记信息,未持证或借用他人证件者拒绝其出入,未登记者引导其登记。推荐使用小程序、APP、二维码等进行登记,提升登记效率。
  尽量减少非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人员进入,如确有必要,应按规定检查和登记,符合要求后方可准予进入。除运送生产物资等必需品外,其他外来车辆按要求检查和登记,符合要求后放行;对于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辆、救护车等直接放行,并及时上报、做好记录。按要求引导快递、外卖等人员将物品投递至投递柜或放置暂存区域,并进行日常防控管理。
  3.2.4.2 清洁与消毒管理
  对大堂、卫生间、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等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每日消毒2次,并做好清洁和消毒记录。
  每日对日常生活垃圾桶及其周边2米范围的地面消毒2次。
  3.2.4.3 日常预防性消杀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区域常态化环境消杀制度,重点做好曾有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小区的公共活动场所、楼道电梯、垃圾点等部位的日常预防性消杀消毒,加强防疫知识宣传,引导居民做好居家清洁,防止疫情出现反复。

四、完善应急管理
  4.1 制定应急预案。企业制定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组建应急队伍,配齐配足应急物资,并接受属地街道、社区、卫健、疾控等部门专业指导。
  4.2 确诊应急处置。发现确诊病例后,并立即报告属地街道、社区或疾控部门,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处置。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办公、经营场所。

五、加强监督检查
  5.1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期间疫情防控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控工作不到位的,严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改正。
  5.2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复工条件达不到要求,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应当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造成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六、落实保障措施
  6.1 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与施工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或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双方按合同约定处理,无合同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6.2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协调解决房地产企业日常物资需求,对企业自行解决防疫物资有困难的,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口罩、防护服、面罩、体温探测仪、消毒水等必备防疫物资;对企业招工有困难的,主动与劳动就业部门做好用工对接;对企业员工因交通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岗的,及时帮助协调解决。
  6.3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研究、主动作为,加强对税收、财政等复工复产支持政策的解读、细化和宣传,全力帮助企业纾困,切实让房地产市场主体得到实惠,坚定复工复产信心,助力吉林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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