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26 |
颁布日期: |
2014/03/26 |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吉安委办〔2014〕18号)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公主岭市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6日
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 各级行业(领域)主管及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理出清单,及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送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便进行挂牌督办。
第四条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
(一)省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州)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实行跟踪督办。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安委会办公室、公主岭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督办部门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进展情况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推进会议,指导、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实施挂牌督办。
第五条 省安委会办公室向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下达《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省行业(领域)主管部门。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安全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督办要求。
第七条 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于15日内将整改落实措施、完成整改时限、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领导及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书面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
(二)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三)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四)隐患治理期间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现场验收;
(六)对整改无望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提请本级政府予以关闭。
第八条 在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期间,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市安委会办公室、公主岭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跟踪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必要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向有关市(州)派出督查组进行现场督办。
第九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中有关督办事项全部整改落实后,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解除督办。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省安委会办公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由省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具体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情况汇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二条 各市(州)安委会、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梅河口市安委会、公主岭市安委会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挂牌督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