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4/08/14 颁布日期: 2014/07/14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4/08/14
颁布日期: 2014/07/14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14〕94号) 各市(地)、财政局,绥芬河市、抚远县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14日   黑龙江省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和省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是指为确保城市供热安全,满足居民采暖基本需求,促进供热节能降耗和防治大气污染而实施的供热管网改造及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城市供热老旧管网改造项目(任务量)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的通知》(建城〔2014〕9号,以下简称《规划》)和我省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十二五”规划核定;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任务量)按照各地已上报省住建厅的数据核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13个地市和绥芬河市、抚远县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工程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城市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工程项目计划为2013年至2015年,省级安排补助资金时限为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所需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鼓励采取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模式(PPP)、利用银行贷款、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改造,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省级财政将依据改造《规划》、改造任务、改造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等“四制”要求。项目单位做好改造档案归集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筹集、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住建厅负责统计、核实各地上报的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实施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改造计划和核查改造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规划目标完成情况核查工作。   第八条 各地人民政府是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地方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及时足额筹措项目建设所需地方建设资金,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负责项目的推进落实。各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单位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改造项目应按《黑龙江省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和分散小锅炉拆除并网工程建设指导意见》(黑建城〔2014〕15号)和规定的技术标准实施。   第九条 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补助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人大、纪检、审计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和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工程项目建设。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程主要包括管网改造(更换管道、扩径管道和维修管道)、热力站节能改造(更换设备,直接连接改间接连接,加装调节、计量、监控、远传设备,更换改造水处理系统及设施设备保温改造)和二级网计量节能改造(安装热量表、安装水力平衡装置)等;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工程主要包括热源增容、换热站建设、新建管网建设、小区内管网改造及楼内供热系统改造等。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根据改造规划、地方改造项目实施进度、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补助资金,由地方包干使用。地方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地方政府可用省级补助资金先安排一批改造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同时,切实落实地方自筹资金,当年改造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完成年度改造任务。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安排遵循“早建早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各地加快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和小锅炉撤并。对于前期工作基础好、地方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改造实施进展快及改造效果较好的地方,省级补助资金可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安排标准主要依据《规划》和我省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地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量,省住建厅确定的各地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涉及的供热面积核定。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补助标准分别按照一、二级管网改造工程造价定额(一级网改造管径DN500,每公里平均造价526万元;二级网改造管径DN200,每公里平均造价185万元)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中,哈尔滨市一、二级管网改造按每公里定额造价的20%给予补助;其他中心城市和省直管县按15%给予补助。   (二)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补助标准按照供热小锅炉涉及的供热面积单位改造成本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其中,哈尔滨市小锅炉拆除并网每平方米补助20元,其他中心城市和省直管县小锅炉拆除并网每平方米补助15元。 第三章 补助资金下达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住建厅根据各地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报下年全省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和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计划及预算安排意见。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经省政府批准、省住建厅提供的年度改造计划,于当年5月底前按照省级应补助资金总额的70%提前预拨补助资金,余下30%补助资金依据各地工程进展情况和省住建厅核查情况,在10月底前据实清算。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后,会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备案。   第十七条 按照预算支出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按工程进度安排投资预算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禁止虚报预算、虚列支出、以拨代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核算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立项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不得用于计划外工程建设、人员补贴、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条 各地要按时办理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并提供改造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筹集证明材料及资金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当地政府会议纪要、改造资金到账凭证、工程监理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单、银行支付凭证及施工单位收款凭证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要认真组织城市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工作,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小锅炉撤并应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应加强工程概预算投资控制,强化建设成本管理,确保建设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杜绝损失浪费,提高投资效果。   第二十三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要对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并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要督促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单位及时办理改并项目竣工验收,并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9月底前向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上报以下书面材料:   (一)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程。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工程施工设计图纸,项目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监理),平面位置图、15年以上(2000年(含)之前)老旧管网佐证材料(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发改委立项文件、固定资产台账、设计图纸及其它相关佐证材料),工程量清单(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对具体工程量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竣工验收报告。   (二)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工程。拆除并网分散供热小锅炉工程年度计划公示、工程完成后公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示,公示信息应包括分散小锅炉供热单位、分散小锅炉房位置、供热面积、供热户数、并入热源单位名称、并入热源位置等内容),拆并网双方并网协议书、拆除并网登记表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施进度分阶段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资料和业内资料日常归档管理工作,对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及时、科学分类归档,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切实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全程监督管理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供热)部门,向省财政厅、省住建厅上报上月改造资金(包括地方自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月报样式详见附件)。   第三十条 建立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工程项目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改造、谁负责的原则,对改造后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能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及没有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的,省级财政将扣减其补助资金。   第三十二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附件:1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略)   2分散供热小锅炉拆除并网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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