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6/10/28 颁布日期: 2016/10/28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2016/10/28
颁布日期: 2016/10/28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质量安全监督,引导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遵法守信,提高电梯安装维保质量,切实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省局经研究决定,制定了《黑龙江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   黑龙江省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试行)   为有效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黑质技监特发〔2016〕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依法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以及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单位(含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分支机构或服务站)。   二、违法违规行为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质量失信“黑名单”:   (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书,以及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三)将承接的业务进行非法转包、分包的;允许无资质单位挂靠或以其名义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活动的。   (四)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五)1年内发生2次无人员死亡一般责任事故的。   (六)被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罚5万元及以上的;或1年内2次及以上被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1年内3次以上出现电梯无法正常运行、故障困人事件被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经查确属维保质量问题的。   (八)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暂扣、吊销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   (十)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因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或者维护保养质量安全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二)拒不接受安全监管,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   (十三)除(一)至(七)情况外,连续2年在分类监管评价中被确定为D 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   (十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工作程序   有上述(四)、(八)、(九)、(十)、(十四)情形的,按照《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上报公布结果,直接纳入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安全质量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   (一)信息采集。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投诉举报以及媒体曝光等途径,广泛采集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据信息,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存档。有关情况上报市(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信息告知。市(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并听取申辨意见,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除(四)、(八)、(九)、(十)、(十四)情形外,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已构成纳入“黑名单”行为之一的,由市(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讨论、议定,并报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纳入“黑名单”管理。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纳入“黑名单”的企业,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布。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   (五)信息移出。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企业向信息采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或报送整改材料。原信息采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情况确认后,将相关情况信息逐级上报,由公布单位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管理期限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纳入上级管理的“黑名单”,应当同时纳入下级管理。   五、监管措施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纳入“黑名单”企业不良记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当地政府及房管、建设、采购招标等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二)“黑名单”管理遵循属地监管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作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   (三)省或市(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约谈1次纳入“黑名单”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发现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严格限制或禁止承接新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业务。   (六)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失信行为将作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发证机关对其行政许可的参考依据;对存在应撤销行政许可违法情形的,发证机关将撤销相应资质。   六、工作要求   (一)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违法违规信息的采集和上报等工作;市(地)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纳入“黑名单”企业的告知、议定和上报等工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拟纳入“黑名单”企业的批准、公布和移出等工作。   (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本制度所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制度纳入“黑名单”管理,不得瞒报、漏报。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及时、全面采集发现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并认真审核、汇总和上报,确保纳入“黑名单”的信息准确、完整。   (三)信息采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及时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其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或跨行政区域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采集的信息上报的同时,应当通报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