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记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1/07/28 |
颁布日期: |
2011/07/28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1/07/28 |
颁布日期: |
2011/07/28 |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记录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
加强气瓶充装前后及充装过程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是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的重要措施。前一阶段,在全省气瓶充装站专项整治中发现,部分充装站存在无充装工作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以上问题,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省局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工作记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导。为了规范全省气瓶充装工作记录,省局制定了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过程记录范本(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录范本)。对于记录范本,各级局要采取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面向辖区内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宣贯,指导气瓶充装单位在今后的充装过程中严格按照记录范本的项目做好工作记录。对于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过程记录,要求各气瓶充装单位至少保存4年以上。
二、严格监督。各级局在今后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安全监察时,要将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过程的记录填写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记录范本项目填写或填写不规范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
三、认真审查。今后,在气瓶充装单位取(换)证鉴定评审过程中,要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审核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及充装过程的记录,并将记录作为确认充装单位充装业绩的依据。对于充装业绩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附件:1、气瓶充装前安全检查记录表(略)
2、气瓶充装后安全检查记录表(略)
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记录表(略)
4、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记录表(略)
5、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记录表(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