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3/25 |
颁布日期: |
2007/03/25 |
颁布机构: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郑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3/25 |
颁布日期: |
2007/03/25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开管[2007]10号)
各局、办,石佛、沟赵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新区管辖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并在开工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报表》;
(三)项目选址证明材料(规划定位图或房屋租赁协议等);
(四)项目批复文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省、市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高新区环保部门审批。
第六条 高新区环保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经过资料审查、现场调查,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 对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经济发展、招商、投资服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高新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窑炉,全面推广清洁能源燃烧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九条 在建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建成投产项目实行环保验收,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正式生产。
第十条 拟进入高新区进行化工产品(含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项目,应当向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储存的化工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工业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一般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重大项目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二条 获得批准的项目,申请人凭批文向投资服务局(内资项目)或经济发展局(外资项目)办理项目批准手续,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获得批准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已设立的化工产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高新区工商局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情况,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行政执法、工商、土地、规划、建设、安监、办事处等部门应协同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对其予以关闭或拆除。
第十五条 国家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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