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1/09 颁布日期: 2009/01/09
颁布机构: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郑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1/09
颁布日期: 2009/01/09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应急预案的通知 (郑开管[2009]4号) 各局、办,石佛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高新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郑州高新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我区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石佛沉沙池)突发污染事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将污染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郑州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健全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防范体系,积极预防、消除隐患,提高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和办事处的职能作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履行责任,加强合作。政府各部门按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处置行为。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4)科学决策,平战结合。处理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防范的关系,合理规划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供应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发挥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做到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新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启动本预案:   (1)因黄河上游来水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影响饮用水安全的;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过程中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4)危险废弃物在运输、处置、贮存过程中因非正常排放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5)放射源泄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6)发生破坏性投毒,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7)其它原因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郑州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工作。   应急指挥部由下列人员组成:   指 挥 长:张建国 管委会主任   副指挥长:穆 勇 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孙君甫 管委会建设环保局局长   周爱荣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安监局)局长   李秋红 管委会财政局局长   尹 辉 管委会市政管理局局长   韩 松 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王德敏 石佛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刘新杰 沟赵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李建国 高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浮立光 高新区消防大队教导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建设环保局,由建设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   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水源污染投诉;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负责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遇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建设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日常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突发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危害作出初步认定;对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市政管理局:配合郑州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做好城市饮用水源(石佛沉沙池)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组织群众饮用水供应,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高新区供水正常运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置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过程中因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对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并加强监管。   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公安局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消防大队:参与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   2.3 应急队伍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察、市政管理、卫生防疫、公安、消防和自来水供应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应急人员救治病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对事件开展调查和分析,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形成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委托监测单位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程序   预警→启动预案→应急处置→应急终止→后期处置→新闻发布。   3.2 预警   当辖区内发生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1预警程序   (1)接警:接收来自各渠道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报警信息。   (2)信息确认:接警部门按照报警信息对现场核查,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刻将相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   (3)发布与响应: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的信息,确认需要进入应急状态的,立即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发布必要的预警信息。   3.2.2事件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管委会、环保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它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污染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管委会任何部门、单位在检查中发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有发生污染事件征兆的,必须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部门。   对群众举报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接报部门、单位都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因报告单位或个人上报的信息不实、延误等因素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管委会和建设环保局(指挥部办公室)、市政管理局和供水公司设置接警电话并公布。管委会24小时值班电话67981811;建设环保局接警电话为12369或67981480、67980713;市政管理局接警电话为67856110,供水公司接警电话67983022; 110、120、119等接警部门要及时将接到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警信息及时转到指挥部办公室。   3.2.3信息确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立即按照报警信息对现场核查,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刻将相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   3.2.4预警公告内容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可能的危害范围及程度,对城市供水造成影响的区域范围,人员防护的基本措施。   3.3 预案的启动   应急指挥部根据报警信息和现场核查情况,启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指令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突发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水质进行监测,组织专家对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形式、可能影响的范围等进行分析。   3.4 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预案后,即进入应急处置阶段。各成员单位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遵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行动。   3.4.1应急处置原则   (1)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命安全。   (2)稳定和控制突发事件状态,尽量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3)保护国家基础设施。   (4)保护公私财产和环境。   (5)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3.4.2污染源应急处置   建设环保局加大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组织专家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事发单位和个人隔离并消除污染,控制污染扩散,尽量避免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3.4.3供水紧急处理   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市政管理局及供水公司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切断受污染的源水供应,启用备用水源供水,避免污染事件对群众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尽量减少停水的时间和范围,维护群众的生活稳定。   3.4.4人员救援和安全防护   社会事业局应组织专业的医疗救护队,对突发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进行救援。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污染事件的不同类型,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周边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5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条件: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污染源得到控制,无继发可能,受污染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6 后期处置   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突发污染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和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   3.7 新闻发布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应急指挥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转递及时、准确,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布。新闻发布坚持正面引导、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新闻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概况以及对饮用水源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建议公众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公众关心的其它问题。 4 应急保障   4.1 指挥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事发单位必须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能和专项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保持现有监测、决策、处置和服务力量的基础上,加强相关装备(设备)的建设,提高现场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水平,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4.3 资金保障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列入高新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5 应急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应急演练。 6 宣传教育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意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承受能力。 7 附则   7.1 奖惩   7.1.1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范有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的;   (2)对防止或挽救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应急响应、处置事件赢得时间,成效显著的;   (4)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1.2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污染事件真实情况,延误救援、处置的;   (2)玩忽职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盗窃、贪污、挪用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4)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5)其他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2 预案的管理和解释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应急工作的形势和需要的变化,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的修订和解释由应急指挥部负责。   7.3 预案的发布和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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