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3/10/24 |
颁布日期: |
2013/10/24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3/10/24 |
颁布日期: |
2013/10/24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湘人社发〔2013〕8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优先采信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作为证据。但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适用相关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取舍。
二、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第六条规定,将《意见》第六条规定告知已参保用人单位,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相关事实无法调查核实时,承担不利后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报告后,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三、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并告知其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四、按照《意见》第八条规定受理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职业病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用人单位的名称、注册登记证明及从业期间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
符合《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的文本以及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的证明。
附件: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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