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25/03/01 颁布日期: 2025/02/11
颁布机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25/03/01
颁布日期: 2025/02/11

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5〕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

  为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减轻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调整为 0.7%。

  二、提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提高产前检查费补助标准。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 1200 元。

  (二)提高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生育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顺产 4000 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 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 1000 元。

  (三)统一终止妊娠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因终止妊娠,在门诊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限额支付:怀孕未满 2 个月终止妊娠的 500 元;怀孕满 2 个月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 800 元;怀孕满 4 个月未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 1600 元;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 2000 元。

  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三、其他事项

  新生儿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参加居民医保后按住院待遇政策支付,不得与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合并结算。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实现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逐步实现跨省直接结算。

  本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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