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4/02/16 颁布日期: 2014/01/16
颁布机构: 长沙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沙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4/02/16
颁布日期: 2014/01/16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发〔201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6日   长沙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41.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2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9.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4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以上,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5%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40.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3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制定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等水量分配方案,明确覆盖区县(市)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控制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区县(市)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控制目标,实行年度用水总量管理,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取用水,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建立水市场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建立水权制度,鼓励水权转让,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二)严格水资源论证。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工业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促进城镇发展规模、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在有关规划审批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告知业主单位进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全面实施《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新增取水许可审批要符合《长沙市用水定额》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以及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全面落实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方案进行取用水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要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建立取水设施监控和取水计量统计制度,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建立取水许可信息库,实行取水许可登记及公告制度。   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公布。依法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禁止在该范围内擅自打井取水。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严禁污染、恶化地下水质行为。建立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控体系,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   (五)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河流最小流量控制管理。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工业用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要优先保障城镇供水,确保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需要。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水工程管理单位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建立节约用水体制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明确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节水产业项目,促进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产业项目发展,淘汰用水水平低、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产业。限制引进高耗水、高污染工业企业。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优先考虑节水要求。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要严格控制城镇规模过度扩张、产业准入。稳步推进城市水价、农业水价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改革,完善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格体系,严格落实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快区域性再生水利用管网建设,出台合理的中水价格政策及政府扶持政策。   (二)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专门节水措施方案,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专门进行节水设施设计。项目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或审核时,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时,应对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论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节水设施一并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三)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长沙市用水定额》作为确定纳入取水许可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取水许可量和年度计划用水量的主要依据,通过控制年度用水计划,对各用水户实施定额管理。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要求的用水户,要加快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完成前,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新增用水计划量。全面实行用水计量,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公共供水企业要定期统计水厂取水量、供水量和售水量数据,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用水户的生产、生活等基本情况,建立各供用水户的用水台账,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将每月生产、生活用水数据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以粮食、蔬菜、茶叶、水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突出抓好高效节水灌区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对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建材、食品饮料等高耗水企业的定额管理,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加快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加快推进户表及管网改造,对城市老旧居民住宅水表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对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实行统建、统管。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一)实行水功能区划管理。严格实施《长沙市水功能区划》。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完成本行政区域水功能区划工作,由所辖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向社会公布,并进行确界立碑。   (二)严格实行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编制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所辖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批准的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污染以及城镇污水的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确保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三)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发现水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时,不得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并及时报告所辖人民政府,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并应当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湖排污口的,要进行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湖排污口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联合审批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方可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入河湖排污口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入河湖排污口建设完成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登记制度,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四)加强水功能区监测。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市重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区县(市)河流交界断面以及入河湖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定期监测,并向所辖人民政府报告,实现对全市重点水功能区、河流行政交界断面和入河湖排污口的统一监管。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饮用水水源地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禁止江河源头保护区的矿业开发。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严格城市排水许可制度。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禁止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加强城市污水综合治理。将城市污水处理防治规划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形成“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再生利用”的格局。建设改造配套管网,优先改造落后设施,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到国家新的环保排放要求或地表水IV类标准。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70%以上。   (八)大力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河流、湿地的蓄滞洪水、水体净化、生态修复、景观旅游综合功能。编制并实施全市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专项规划以及河湖治理、水域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加强河湖水系连通,构建沿河生态走廊。禁止上型水库投肥养殖,划定禽畜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强河道滥采乱挖整治,禁止非法采砂,保护河道河势稳定。禁止以城市建设、河湖治理等名义随意裁弯取直、围垦水面、侵占河道滩地和覆盖河道。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水资源管理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把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全面纳入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纳入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必要事项,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市)的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市水务局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工作,实施对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进行考核。市委宣传部负责将水情教育纳入到公益性宣传范围,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市发改委负责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水资源管理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进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建设,落实高污染、高耗水产业退出方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改造,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查,推广道路、城市公园广场、房屋屋顶雨水集流和建筑再生水利用等系统建设。市财政局负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财力保障制度,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表彰奖励政策。市规划局负责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城市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等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中。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在城市绿化、道路保洁、景观用水等方面优先使用再生水,做好湘江长沙城区段水域保洁和城市排水管网的管理维护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对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总量控制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市工商局负责严格执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展节水器具市场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市统计局负责工业取水量、工业增加值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数据的调查统计工作,做好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等用水指标的采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完成地下水监测、勘测评价,做好全市江河源头保护区矿业开发、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的核定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进高效节水、节肥型农业发展,推广缓控释肥料和低毒高效农药使用,优化农作物种植结构。市林业局负责做好水源涵养区天然林保护工作。市畜牧兽医水产局负责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开展水产养殖生态修复项目试点。市编委办、市农办、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控和管理体系。建设长沙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加快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河流行政交界断面、入河排污口、地下水和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等实时监测站,实现全市水源、取水、供水、用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以及水功能区水资源信息的共享,全面提高水资源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的量和质等信息。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深化水务一体化管理,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和统一保护,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设立行政事业性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落实工作经费。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编制区县(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   (四)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级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问责机制。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形成全民护水、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社会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公众对于水资源管理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提高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本方案自2014年2月16日起实施。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