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监测和统计办法》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3/12/30 | 颁布日期: | 2013/12/30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3/12/30 | 
              
              	| 颁布日期: | 2013/12/30 |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监测和统计办法》的通知
(沪水务〔2013〕1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以沪府办发〔2013〕82号文转发。
  为贯彻落实《考核办法》,切实做好本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工作,特制定《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监测和统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13年12月30日
  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沪府办发〔2013〕82号)的要求,为全面评估考核上海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特大型取用水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目标完成情况,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目标,发挥考核的推动、激励和约束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对各项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上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和工作考核两部分。
  一、指标考核
  上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考核分为三大类6个指标,共计100分。其中:1)用水总量控制含用水总量1个指标,总分30分;2)用水效率控制含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或万元产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新增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3个指标,总分40分;3)限制纳污控制含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率(或污水纳管率)2个指标,总分30分。各区(县)人民政府、特大型取用水户考核指标内容有所不同。
  结合指标特点以及上海市基本情况,制定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见表1-表3。
  表 1 指标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评分标准说明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1	用水总量	30	a)达标,30分;
b)超出部分占比<10%,每超1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c)超出部分占比≥10%,0分。
  表 2 指标考核-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评分标准说明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2.1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或万元产值用水量)	15	a)达标,15分;
  b)偏高部分占比<10%,每高1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
c)偏高部分占比≥10%,0分。
2.2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5	a)达标,15分;
  b)偏低数值<0.045,每小0.003扣1分,扣完为止;
  c)偏低数值≥0.045,0分
2.3	新增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	10	a)达标,10分;
  b)偏低部分占比<10%,每小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c)偏低部分占比≥10%,0分。
注:考核区(县)人民政府采用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考核特大型取用水户采用万元产值用水量。
  表 3 指标考核-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评分标准说明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3.1	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5	a)达标,15分;
b)达标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c)低于指标值30%,0分
3.2	城镇污水处理率(污水纳管率)	15	a)达标,15分;
b)偏低部分占比<10%,每小1个百分点扣1.5分,扣完为止;
c)偏低部分占比≥10%,0分。
  由于各考核对象考核指标内容不同,考核对象指标考核得分(V指标)经下述公式进行计算:
  二、工作考核
  上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考核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限制纳污控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4个大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水利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的批复》(水资源〔2012〕441号),将相关目标任务(计105项)分解到各考核对象。
  1)区(县)人民政府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包括4大项共31个类别的工作内容,总分100分;其中用水总量控制20分,用水效率控制30分,限制纳污控制20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30分。另设2个类别的工作作为附加奖励,计2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表4。
  表 4 区(县)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序号	类别	内容	分值
1	用水总量控制(20)	取水许可制度(审批、监管、年度计划编制、续证评估等)落实情况	5
2		取水户监管(巡查、培训、水质监测等)实施情况	3
3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情况	3
4		水资源论证制度落实情况	3
5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	3
6		农业取水情况调查统计工作落实情况	3
7	用水效率控制(30)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制度落实情况、节水“三同时”审批和监管情况	4
8		用水户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落实情况	3
9		节水型社会、工业园区、农业园区、企业、小区、校区建设情况	4
10		工业企业节水技改情况	3
11		农业节水型设施建设情况	3
12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工作落实情况	3
13		郊区集约化供水情况、供水管网改造和供水漏损率控制情况	4
14		推广城镇公共生活节水器具情况、消火栓用水调查和管理情况	2
15		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2
16		市容绿化用水计量和替代情况	2
17	限制纳污控制(20)	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治理专项情况	4
18		饮用水源区(一级区、二级区)保护(建设项目清拆、关闭排污口)情况	4
19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取水口建设、监管情况	3
20		入河排污口和纳管达标排放(审批、监管、监测等)落实情况	3
21		截污纳管情况	3
22		水资源引清调度、突发性水污染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情况	3
23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30)	组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编制相关工作方案情况	3
24		区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指标分解考核落实情况	4
25		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	4
26		取用水设施和水功能区水质实时监控建设情况	4
27		水价和水资源相关政策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3
28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台账建设情况	3
29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3
30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情况	3
31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宣传、培训情况	3
32	附加(20)	地下水回灌井建设和应急供水体系建设情况	10
33		获得全国/市级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奖励	10/5
  由于各考核对象考核指标内容不同,考核对象指标考核得分(V工作(区县))经下述公式进行计算:
  2)特大型取用水户
  特大型取用水户的工作考核包括4大项共17个类别的工作内容,总分100分;其中用水总量控制25分,用水效率控制25分,限制纳污控制20分,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30分。另设3个类别的工作作为附加奖励,计2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表5。
  表 5特大型取用水户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序号	类别	内    容	分值
1	用水总量
控制
(25)	年度取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编制情况	10
2		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及其校验情况	5
3		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5
4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或者续证评估情况	5
5	用水效率
控制
(25)	计划用水管理和企业用水水平情况	5
6		定期水平衡测试工作情况	5
7		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和重复水利用率情况	5
8		推进雨水、海水和中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10
9	限制纳污
控制
(20)	废污水处理设施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情况	5
10		水污染物减排情况	10
11		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防控情况	5
12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
(30)	组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编制相关工作方案情况	5
13		取用水设施实时监控建设情况	5
14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台账建设情况	5
15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5
16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5
17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宣传、培训情况	5
18	附加
(20)	节水型企业创建情况	5
19		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情况	5
20		获得全国/市级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奖励	10/5
  考核对象工作考核得分(V工作(企业))经下述公式进行计算:
  三、考核总分
  各对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总分(V总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V总分=aV指标+bV工作
  “十二五”期间,a取30%,b取70%;今后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调整a、b取值。
  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监测和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本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核指标,规范相关指标的监测和统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1〕18号)、《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沪府办发〔2013〕82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的监测和统计体系,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现场监测等各种调查方法,对各项指标的数据实施全面监测和统计,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本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反映各区(县)人民政府、特大型取用水户等单位和企业(集团)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目标任务完成的实际情况和成效。
  第三条 上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标分为三大类6个指标。其中第一类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用水总量1个指标;第二类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或万元产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新增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3个指标;第三类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为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污水处理率(污水纳管率)2个指标。各区(县)人民政府、特大型取用水户考核的指标有所不同。
  同时,对重点企业(单位)用水情况设置3个监测评价指标,为重点工业企业(集团)(除特大型取用水户)的万元产值用水量、重点非工业领域的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和公共供水企业的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
  第四条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区(县)行政区域和重点企业(集团)为一个独立统计单元。考核指标的监测和统计范围为区(县)政府所辖区域和特大型取用水户;监测评价指标的监测和统计范围为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的市属供水企业,重点工业企业(集团)(除特大型取用水户),重点非工业领域(包括重点商业企业、高等教育院校及市教委直属中等学校、三星级及以上住宿业企业、中央属及市属医疗机构)。
  具体的企业(集团)名单见附件。如有调整,由市水务局和市统计局联合公布。
  第五条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
  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情况,报告期为1-12月。所有的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价指标均需编制年报。
  季报主要统计季度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情况,报告期为1个季度。非农业的用水总量、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监测数据需编制季报。
  在每季度的次月15日前将每季度的季报报送市水务局,在每年度的次年2月15日前将每年度年报报送市水务局,并抄送市政府考核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六条 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监测和统计。
  A1)用水总量
  指标定义:用水总量是指通过地表水取水工程和地下水取水井以及区域外调水工程等设施,分配给各类用水户的含输水损失在内的毛用水量,不含废污水回用、雨水利用、海水淡化以及海水利用量。
  统计范围:全市取水户。
  责任部门:水务部门。
  统计方法:市水务局和各区(县)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取水管理部门对各类自备水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取水量进行监测和统计,公共供水、电力工业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按照取水计量设施进行计量统计,农业用水按照抽样统计方法确定。
  统计频率:农业用水每年一次,非农业用水每月一次。
  第七条 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监测和统计。
  A2)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指标定义: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下同)每产生1万元工业增加值所取用的水资源量。计算过程的分子为考核对象新鲜取用水量扣除外供水量,分母为工业增加值。
  统计范围:各行政区(县)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重点工业企业(集团))。
  责任部门:统计部门、水务部门。
  统计方法:市统计局根据调查数据核定区(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加值和取用水量;市水务局会同市统计局跟踪分析统计数据变化情况。
  统计频率:半年度统计一次。
  A3)万元产值用水量
  指标定义:万元产值用水量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生产1万元产值所取用的水资源量。计算过程的分子为考核对象新鲜取用水量扣除外供水量,分母为工业总产值。
  统计范围:特大型取用水户所属企业。
  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水务局。
  统计方法:市统计局根据调查数据核定各特大型取用水户的工业总产值和取用水量;市水务局会同市统计局跟踪分析统计数据变化情况。
  统计频率:半年度统计一次。
  A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定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指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灌溉系统取用的灌溉总水量的比值。
  统计范围:各郊区(县)典型灌区。
  责任部门:水务部门、农业部门。
  统计方法:按照水利部颁布的《全国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南》要求,按照不同区域、种植类型、灌区条件等选择典型灌区,采用“首尾测算分析法”,使用流速仪来测量渠道过水量,以净灌溉用水量和年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作为灌溉水利用系数,测算出典型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并以此加权平均推算出全市和各区(县)的灌溉水利用系数。
  统计频率:每年一次。
  A5)新增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
  指标定义:新增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是指新增的以喷灌、微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渠道输水灌溉等工程灌溉方式控制的节水灌溉面积,工程需符合《节水灌溉技术规范》相关条文要求。
  统计范围:各郊区(县)新建节水灌溉工程。
  责任部门:水务部门、农业部门。
  统计方法:市水务局会同市农委统计各郊区(县)实际新建的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
  统计频率:每年一次。
  第八条 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的监测和统计。
  A6)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指标定义:是指列入《全国重要江湖水功能区划》的、位于某区(县)境内的能代表其水质状况的水功能区,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断面个数占区(县)境内考核断面总数的比例。
  统计范围:各区(县)水功能区水质考核断面。
  责任部门:水务部门、环保部门。
  统计方法:各区(县)水功能区水质考核断面监测工作由市水务局组织实施。水功能区水质控制目标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湖水功能区划》中上海市的相关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为准,监测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以年均值计算,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均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为达标,市水务局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数据核定。
  统计频次:每旬逢五监测,如遇暴雨延后2至3天进行;每季度上报一次监测数据,每年统计评价一次。
  A7)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标定义:是指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实际污水量与城镇污水产生总量的比率。其中城镇污水厂处理的实际污水量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量扣除地下水渗入量后的水量;城镇污水产生总量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出的污水,以及一般工业废污水等,即为城镇公共生活污水量、城镇居民生活污水量与工业废污水量的总和。
  统计范围:各郊区(县)城镇化地区。
  责任部门:水务部门。
  统计方法:1、城镇居民生活污水产生量按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的90%计算。用水量以自来水售水量计。2、城镇公共生活污水产生量按城镇公共生活用水量的90%计算;用水量的公共供水部分按售水量计,其他用水量按实际取用水量计。3、工业废污水产生量一般应按用户排水量实测资料求得,但在缺乏实测资料时,可通过典型调查估算。根据本市水资源核算体系研究,本市工业废污水产生量约为一般工业用水量的75%。用水量的公共供水部分按售水量计,其他用水量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工业用水不含火电工业冷却水量。4、地下水渗入量按实际情况核定。
  统计频率:每年一次。
  A8)污水纳管率
  指标定义:是指行政区域范围内在考核期通过城镇污水管网收集的未纳管污染源占考核期初区域未纳管污染源的比率。
  统计范围:中心城各区。
  责任部门:水务部门。
  统计方法:未纳管污染源数量及其纳管状况以市有关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统计频率:每年一次。
  第九条 重点用水户监测评价指标的监测和统计。
  B1)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
  指标定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供水地区(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管网漏损水量与供水地区(企业)的供水总量之比;漏损水量是指供水总量与有效供水量之差,等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供水总量为供水企业供出的经计量确定的全部水量。
  统计范围: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各市属供水企业、郊区(县)自来水公司。
  责任部门:水务部门、上海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统计方法:市水务局按照《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92-2002)进行调查统计。
  统计频率:每年一次。
  B2)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
  指标定义: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是指企业单位取用水量与总建筑面积之比。
  统计范围:重点商业企业、高等教育院校及市教委直属中等学校、三星级及以上住宿业企业、中央属及市属医疗机构。
  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水务局。
  统计方法:市统计局根据调查统计数据核定商业、教育、住宿、医疗重点单位建筑面积和取用水量;市水务局会同市统计局跟踪分析统计数据变化情况。
  统计频率:半年度统计一次。
  B3)万元产值用水量
  指标定义:万元产值用水量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生产1万元产值所取用的水资源量。
  统计范围:重点工业企业(集团)(除特大型取用水户)所属企业。
  责任部门:市统计局、市水务局。
  统计方法:市统计局根据调查数据核定各企业(集团)的工业总产值和取用水量;市水务局会同市统计局跟踪分析统计数据变化情况。
  统计频率:半年度统计一次。
  第十条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监测统计考核指标数据由各区(县)政府、重点企业集团和单位负责填报,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季度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在年度考核数据上报国家之前,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数据质量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各区(县)政府、重点企业(集团)要建立完整的管理台账和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数据监测和统计数据库,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上海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十二五”期间监测评价指标监测对象
  一、重点工业企业(集团)(除特大型取用水户)
  1、上海船舶工业公司
  2、中国铜业有限公司
  3、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4、上海航天局
  5、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6、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7、监狱管理局
  8、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9、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10、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
  11、上海华虹(集团)公司
  12、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
  13、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14、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单位监测评价指标为万元产值用水量。
  二、重点非工业领域
  1、重点商业企业
  2、高等教育院校及市教委直属中等学校
  3、三星级及以上住宿业企业
  4、中央属及市属医疗机构
  以上单位监测评价指标为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
  三、公共供水企业
  1、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总公司各市属供水企业
  2、郊区(县)政府(郊区(县)自来水公司)
  以上单位监测评价指标为城镇供水管网漏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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