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12/02 颁布日期: 2013/12/02
颁布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12/02
颁布日期: 2013/12/02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3]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2月2日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定、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动态管理、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分级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规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鼓励相邻、相近的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的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八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为规范本单位、本基层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的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事故防范措施、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九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当通俗、简便、管用,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明确做什么、谁来做、怎么做、何时做、用什么资源做等具体应对措施;要与突发事件风险相适应,合理设计响应分级,加强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主体根据实际需要,不断探索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创新和细化应急预案分类,确定应急预案具体内容,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四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开展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上级和同级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定、备案和公布   第十九条 预案编制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定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定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衔接,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省人民政府文件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必要时经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文件印发,必要时,可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市、县(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同级人民政府文件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文件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文件印发,必要时,可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文件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定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涉及需要所在地政府应急处置的省属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综合性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规定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油、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病源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宾馆、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为应急预案修订提供依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特别是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总结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相关单位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七)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八)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定、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的,可以书面形式告知预案编制单位,预案编制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按照下列期限修订:   (一)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5年修订一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二)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修订一次。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教材、编制工作指南、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三十二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应熟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情况,了解相关突发事件特点和应对工作的基本要求,熟悉应急预案编制的技术、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建设及应急预案管理理论研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指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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