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农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12/12 |
颁布日期: |
2016/12/12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农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12/12 |
颁布日期: |
2016/12/12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赣环水字〔2016〕4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障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各地要努力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效率和环境质量,实现绿色农业发展,保障群众健康安全。充分认识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放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首要位置,迅速出台相应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细。
二、全面摸清污染防治状况和环评制度执行情况
各地农牧部门要会环保同部门按照《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规定,全面摸清规模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状况,认真填报数据表格(见附件,抓紧填报,上报时间待定),经设区市农业、环保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7年6月,各地环保部门要完成对畜禽养殖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的排查,对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设区市环境保护局将辖区内的排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切实做好畜禽养殖科学布局与分类管理
县级农业、环保部门要分别抓紧编制本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认真落实“三区”划定,确保2016年底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2017年底前,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或搬迁。积极推动限养区和可养区内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保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不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动态管理
各地环保部门、农牧部门全面掌握养殖场环保基础信息,对养殖种类和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养殖场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配备及运行情况、配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要强化日常督导、监管及指导,并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