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强成品油和民爆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7/08 |
颁布日期: |
2013/07/08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7/08 |
颁布日期: |
2013/07/08 |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成品油和民爆行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成品油经营企业、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公安部门情况通报,近期我国各部分地区发生多起利用易燃易爆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油、民爆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公安、安监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民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做好防范不法之徒利用易燃易爆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工作的预案,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二、成品油经营企业、民爆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一企一案”的原则制定治安安全防范预案,主动加强与当地派出所的联系,如遇可疑人员或情况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成品油和民爆物品的销量、储存量和流向;采取可靠的保安防范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三、各加油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的罐装零售。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为保证正常生产、生活活动确实需要罐装零售成品油的,加油站要认真查验和详细登记购买人的所在单位、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购买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
四、民爆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治安保卫工作,完善值班制度,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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