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3)
颁布机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18 |
颁布日期: |
2013/11/18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18 |
颁布日期: |
2013/11/18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8日
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为有效提高我市应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能力,规范处置行为,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2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06〕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处置。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各部门落实各项责任制。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杭州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并做好处置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质储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四)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引起其他林地起火,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应急指挥机构。
1.应急指挥机构。市指挥部为全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精神;
(2)制定完善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有关预案、规定和制度;
(3)及时掌握森林火险等级变化和火情动态,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4)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日常办事机构。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管理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林业水利局,承担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县(市)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森林火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指示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扑救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森林火灾应对专家组,市森林火灾应对专家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
(四)前线指挥机构。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发生后,应根据扑救工作需要,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科学扑救。前线指挥部由事发地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领导等人员组成,市指挥部视情派出有关领导、扑火专家。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动态、火场气候和组织扑救情况,统一组织和调度扑救力量、扑火物资和后勤保障。落实扑救队伍通信联络、火场火势瞭望监测、部门之间协作等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专家咨询。根据需要邀请专家组专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实行统一指挥。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和市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组织领导扑救行动。
4.协调新闻报道。协调有关新闻单位,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要求,做好新闻报道的统一发布工作,消除不良信息影响。
三、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一)预警。
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个预警等级。
2.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指挥部向各区、县(市)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等情况,密切关注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森林消防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并根据天气变化,适时发布禁火令,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市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消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二)林火监测。
市、县两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省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市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三)信息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地方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森防指〔2013〕4号)的规定,及时、准确、规范地将森林火灾信息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出现以下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和市政府,并通报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省际、市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需要省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半山地区、天目山和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和力量。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较大森林火灾和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事发地区、县(市)应急预案必须提前启动。
(二)响应措施。
1.扑火力量。
第一梯队为事发地专业、半专业和义务森林消防队,武警、公安、民兵等力量,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必要时,组织经过扑救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当地群众参与扑救。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二梯队为武警杭州市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市森林消防示范队伍和事发地周边区、县(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由市指挥部按照应急联动指挥调度机制,协调指挥、组织支援。
第三梯队为驻杭武警、解放军、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扑救需要,由市指挥部商请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有关部门,按照调动权限和报批规定,协调、组织支援。
当事发地扑救力量不足时,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提出申请,报经市指挥部批准,由市指挥部向调动支援力量单位下达调动命令或商请调动事宜,实施应急支援。所有支援力量必须服从事发地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或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支援扑救兵力及装备运输以公路为主,由交通和交警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快速安全运达。
2.扑火规范要求。
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的规范化要求具体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3.扑火装备调度。
根据扑火实际需要,依据全市跨区增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4.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5.医疗救护。
对森林火灾造成人员受伤,事发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首先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协助救治或安排转院救治。
6.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7.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安装森林消防栓、建设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一般为50米以上宽度。
8.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9.火案查处。
由市林水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
10.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注。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4号)执行。
11.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经检查验收合格,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同时,划分责任区域,留足人员看守火场。
12.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并函告有关方面。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
1.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2)响应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②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视情协调相邻地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做好应急支援准备;
③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2.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相继发生二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①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②根据县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的申请,协调相邻县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③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3.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①市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②市指挥部领导率相关人员赶到火场一线,成立市前线指挥部,并设立相关工作组和专家组。市指挥部办公室按扑火前指下达的命令协调做好跨区域支援力量和扑救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③根据需要,请求省指挥部派出专家组指导扑救工作;
④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做好现场火情监测及人工增雨等各项准备工作。
4.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①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②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③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④发生的森林火灾市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大火情,并建议启动I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①市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火场一线指挥扑救。全市范围内调集扑火力量。根据需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调派专业、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救;
②按照市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通信、电力、交通、卫生、宣传、公安等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职责落实相应的工作;
③市气象局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派员开展火情移动监测,择机实施人工增雨。
五、后期处置
(一)火灾评估。
市指挥部根据事发地森林消防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损失林木数量等火灾情况报告,结合实地踏勘,评估森林资源及其他损失情况。
(二)工作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向市政府、省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
(三)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对在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消防指挥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森防指〔2008〕3号)及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以应急和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在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需要跨区、县(市)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区、县(市)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区域调动驻杭解放军、武警部队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由市指挥部下达指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三)扑火物资储备。
全市实行市、县、乡三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制度,各级政府根据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四)资金保障。
森林火灾预防、预测、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林水局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年度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照杭政函〔2006〕6号规定组织实施。
(五)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救工作提供事发地的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高火险等级警报、卫星林火监测信息、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林水局建立森林消防专家信息库,汇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火专家、学者基本信息,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为扑救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各地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无线电台、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有线电话等多种通信资源,建立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和火场指挥应急通信体系,为安全扑救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构筑信息发布平台。
七、附则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应随着市应急管理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由市林水局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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