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10/01/01 |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规章,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有多层次法人单位的每一个法人单位;
(二)凡属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
(三)总库容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
(四)开采地热、温泉水、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其开采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五)电站建设和高等级公路建设建筑用砂石料开采的;
(六)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
二、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颁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由企业报送所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材料齐全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直接向所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关于《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新建矿山若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续证矿山安全现状评结价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视为“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法》第八条第十三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后,所出具的验收合格的批复或者审批书。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的有关要求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企业必须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按程序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具体要求详见《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86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安监管〔2009〕35号)。
六、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项目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后,才能按批准的生产规模履行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等安全“三同时”手续。企业擅自扩大生产规模违规违法进行生产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延期换证的矿山,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手续,没有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的,必须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大、中型矿山建设项目按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小型矿山结合矿山开采现状,对原有生产系统查缺补漏补做开采设计。
八、2009年底到期续证的,经审查其它条件都具备,但没有矿山开采设计的小型非煤矿山,可由企业书面承诺在2010年9月底前补提交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由发证机关颁发有效期止于2010年12月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向矿山企业下达限期补做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的整改通知书,督促矿山企业在2010年9月底前提交。到2010年9月底企业不履行承诺,不提交或经审查未通过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的,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收回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缴发证机关,并责令其立即停产。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本局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管问题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若以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政府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