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5/01 |
颁布日期: |
2012/04/29 |
颁布机构: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5/01 |
颁布日期: |
2012/04/29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煤安发〔2012〕59号)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炭设计院(公司),云南煤矿安全评价协会: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5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建设项目做好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煤矿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编制预评价报告,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备案。未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四条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规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出具预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目的、依据;(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五)提出建设项目应补充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六)明确评价结论,提出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的可行性。
第三章 预评价报告备案
第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结束后,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的书面申请和资料,按隶属关系由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有:(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复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接到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八条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使煤矿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的业务处室,具体负责预评价报告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已经备案的煤矿建设项目作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应重新委托评价机构另行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重新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在煤矿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申请备案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商业秘密的,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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