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4/28 |
颁布日期: |
2012/04/28 |
颁布机构: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建设项目评价与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4/28 |
颁布日期: |
2012/04/28 |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云煤安发〔2012〕86号)
各州(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煤炭(矿)设计院(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安全技术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分阶段进行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预评价阶段。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编制预评价报告,按照《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备案。
第二阶段: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按照《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三阶段:建设阶段。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在试运行期间,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四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试运行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组织自验收,验收合格后,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职业卫生专项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取得《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三、严格按规定时限做好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一)2012年5月1日后立项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全部四个阶段的工作;
(二)2012年5月1日后申请开工备案的煤矿建设项目(5月1日前已立项),应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第二、第三、第四阶段的工作;
(三)2012年5月1日前已完成开工备案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完成职业卫生“三同时”第三、第四阶段的工作;
(四)从2012年5月1日起,全省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取得《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
四、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监察职责,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煤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查处,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发现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要依法严惩。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