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段时效管理制度》等两项制度

颁布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08/22 颁布日期: 2013/08/22
颁布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08/22
颁布日期: 2013/08/22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段时效管理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湘环发〔2013〕19号) 各市州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湘环评单位:   为切实改进和加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工作,更好地服务基层企业和人民群众,省环保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段时效管理制度》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双重告知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段时效管理制度》   2.《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双重告知制度》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8月22日   附件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段时效管理制度 (试行)   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优化流程、限时办结”的原则,采取提前介入、信息交流、明确时限,强化过程管理等措施,提高环评审批效能。为此,制定本《制度》。   一、初审会商阶段   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收到符合送审条件的环评文件后,当日确定项目评估承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评估承办人审阅环评文件,根据项目情况与负责审批、总量、污防、固废管理等相关部门初步会商,确定是否进入评估程序,有重大制约因素的项目,书面告知并退回,没有重大制约因素的项目进入评估程序。   二、技术评估阶段   1、技术评审。自决定进入评估之日起,报告书在7个工作日、报告表在5个工作日内由评估承办人员组织专家查勘现场、召开项目技术评审会议。评估承办人于技术评审会前3天将评审材料送达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技术评审会议前向项目评估承办人提交评审意见。评审会议对环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一次性反馈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   2、内部审查。原则上每隔10个工作日召开一次内部审查会,如有紧急事项,召集人可决定随时召开。技术评审会后,评估承办人应立即准备向内部审查会汇报材料,在当次内部审查会汇报项目情况。当次内部审查会未来得及准备材料的项目必须在下一次会议汇报。需上厅务会的项目在内部审查会后5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在最近一次厅务会上汇报。   3、修改、报送环评文件。评估机构在内部审查会后当日分别向建设单位和环评编制单位反馈会议意见要求。环评编制单位须在7个、5个工作日内报送符合修改要求的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文件。如需察看同类工程、补充监测等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限内上报环评文件,由建设单位向评估中心出具《项目延期报批函》,可暂停项目评估流程,但项目评估流程暂停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符合要求环评文件的,终止评估流程。在内部审查会后同时向相关市州发送征求意见表,相关市州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7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预审意见的,视为同意项目建设。个别存在特殊情况的项目,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厅分管领导同意,流程时限可适当推延。   4、评估意见。评估机构在收到符合修改要求的环评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   三、审批阶段   1、政务大厅受理窗口收到项目环评报批材料后当即核对材料是否齐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材料要求。   2、政务大厅受理窗口收到项目环评报批材料后当日转交审批处室,项目审批经办人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受理公示。项目公示期10天。   3、项目入窗后,包括公示期在内,环评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15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四、监督与实施   1、省环保厅环评审批效能监督电话:0731-85698038。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厅相关文件与之相矛盾条款,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3、本《制度》与相应评价考核制度配合实施。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初审会商程序(试行)   附件:   环境影响评价初审会商程序(试行)   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能,制定本程序。   一、会商内容及方式   内容:对环评文件(含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等)中涉及政策、规划、总量、减排、布局等重大事项,对环评审批可能产生制约的因素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决定是否进入技术评估程序,并提出审批过程的关注重点。   方式:由评估中心根据需要,原则上以表格审签形式,必要时以会议形式,负责审批、总量控制、污防、固废管理等部门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   二、工作流程   1、对于符合送审条件的环评文件,评估承办人及时与审批经办人沟通,确定初审会商内容。   2、评估承办人将环评文件文本及初审会商要点分发至各相关处室联系人,由相关处室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3、审批经办人及评估承办人根据初审会商意见,确定项目环评文件是否进入评估流程,并确定项目评估过程应关注的重点。对存在制约因素,不能进入评估流程的环评文件,由评估中心在初审会商后1个工作日内退回环评单位。   相关附表(略)   附件2: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双重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申请人来我厅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本厅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相关程序规定制定出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申请人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各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双重告知”是指行政许可相对人就本厅职权范围内的某个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申请,本厅在受理申请时,受理人员除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本次行政许可应当注意的相关事项外,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本厅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情况。   第四条 本厅政务大厅政务窗口受理人员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履行双重告知义务,并填写(打印)双重告知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双重告知单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当事人。   申请事项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由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在进行初审会商时履行告知义务。   第五条 双重告知单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本次行政许可告知的内容:   1、申请人信息;   2、受理时间;   3、已提交的资料;   4、需要补充的资料;   5、办理程序;   6、承办(协办)处室;   7、许可决定所需要的时间;   8、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9、受理人、本厅联系方式;   10、申请人签收。   (二)本厅的行政许可项目情况。   第六条 对于违反双重告知义务,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告知而不履行的工作人员,由监察室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双重告知单   附件: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双重告知单   一、本次行政许可告知事项   (单位或者个人):   你单位(或者个人)向本厅提交的申请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以及我厅相关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经初步审查,本厅告知申请人本次行政许可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职务   联系方式:   2、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如果需要补充材料的,以本厅收到补充的材料时间为受理时间)   3、已提交的资料:   4、需要补充的资料:   5、办理程序:   6、承办(协办)处室:   7、许可决定所需要的时间:   8、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   9、受理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人(申请人代理人)签收:   二、湖南省环保厅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及依据 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 关 设立依据 备 注 1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和超五年期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批 2 省决定的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 3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委托下放,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电厂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由省环保厅核发。 4 地方自然保护区设立审批 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环境保护厅承办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5 权限内特殊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按职责范围审批 6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审批(含辐射安全许可)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其中“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委托下放 7 野外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省环境保护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8 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和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资格认定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9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转让活动完成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10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11 权限内危险废物经营、转移许可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12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核发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其中“权限内危险废物省内跨市州转移”委托下放 13 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 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4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省环境保护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承接国务院下放项目,新增 15 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施运营单位乙级、临时资质认定 省环境保护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承接国务院下放项目,新增   注:所有项目的申请要求和办理程序,请登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网[http://www.hbj.hunan.gov.cn/new/index.html]查询或者下载,也可以直接向省环保厅政务大厅索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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