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6/27 |
颁布日期: |
2011/06/27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1/06/27 |
颁布日期: |
2011/06/27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湘环发〔2011〕29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健全“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我厅制订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健全“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对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验收各阶段环境保护设施及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现场督查和违法行为查处。
各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依法接受所在辖区各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并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条 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环境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到正式投产前各个环节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的过程。从事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纳入省级建设项目审批机构的监督考核体系。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全省所辖区域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未开展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一)重大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工程;
(二)需缴存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工程环境监理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七条 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环境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应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的反映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和效果,并对工程环境监理、环境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后,审批文件抄送至项目所在辖区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设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满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并明确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文件报送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
应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由环境监理单位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对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文件内容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意见,一同报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
上报后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文件和核对意见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重新上报。
第三章 施工阶段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所在辖区省、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度安排。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进入施工阶段后,建设项目所在辖区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对建设项目开展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
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基础、结构、安装、调试”等不同施工阶段确定检查频次。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组织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实施不定期抽查。各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级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频次不少于半年2次。现场检查频次包括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是否发生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建设。
(三)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情况。
(四)施工期的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五)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情况。
(六)其它内容。
第十四条 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或满足专业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建立工程环境监理档案,监督和记录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及时纠正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不符的问题,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试生产(运行)阶段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同时具备正常运行条件。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前,由建设单位向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机构和所在辖区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评审批文件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试生产(运行);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批准试生产(运行),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运行)3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建设单位应向负责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的资质单位提交完整必要的资料,其中工业生产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试生产(运行)3个月而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运行)期内向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申请延期验收,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和具备环保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运行),但试生产(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阶段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或延期验收是否经过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批准。
(二)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正常运行。
(三)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委托资质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四)试生产(运行)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情况。
(五)试生产(运行)期的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六)建设项目周边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
(七)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
(八)其它内容。
第十九条 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后验收前向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提交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第五章 验收阶段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或批准试生产(运行)期内,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批准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按程序可进行分期环保验收。
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严禁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向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二)开展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提交试生产(运行)批准文件。(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四)应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的,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表》(见附表1)。(七)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 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受理申请后,组织有关单位、机构和所在辖区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环保验收,并出具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批准环保验收;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文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辖区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在出具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文件前,征求所在辖区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前,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核实:
(一)建设项目验收范围和内容是否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一致。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按要求建成并投入正常使用。
(三)是否已完成环保拆迁,淘汰落后工艺、产能等相关工作或要求。
(四)是否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行为。
(五)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完整情况。
(六)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工程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完成后,应在建设项目申请验收同时向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提交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 “三同时”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与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交流审批、现场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各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动态更新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信息库,及时规范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重大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及时专题上报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表》是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国家和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报告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第七章 “三同时”执法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取证,依法予以处理。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建设项目施工期、试生产(运行)期造成环境污染和严重生态破坏。
(三)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试生产(运行),经过批准试生产(运行)但污染物排放超标。
(四)建设项目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或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建设项目开工超过法定期限,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手续。
(六)其它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同时采用挂牌督办、记入不良记录、媒体曝光、上缴“三同时”保证金及利息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限批等综合处理措施。
承担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环境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要求上报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告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有关考核办法进行扣分处理。
第三十条 对环境保护工作承诺不兑现、不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包庇袒护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或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联合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外,可暂停该区域、行业、特定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考核。
各市州、县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检查表
启用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年 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建设项目地址
环评批复文号 审批部门
项目总投资(万元) 环保投资(万元)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设计阶段 主体工程设计包含环保设施设计 是 □ 否 □
工程环境监理 是 □ 否 □
主体工程设计单位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工程环境监理单位
检查内容记录: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环境监理签字 年 月 日
施工阶段 工程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预计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环保设施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预计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记录(根据基础、结构、装修、安装调试等不同施工阶段的进行现场检查)
阶段1:
阶段2:
阶段3:
阶段4:
阶段5: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环境监理签字 年 月 日
试生产
阶段 试生产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记录: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环境监理签字 年 月 日
验收阶段 申请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记录: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环境监理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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