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12/29 |
颁布日期: |
2006/12/29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6/12/29 |
颁布日期: |
2006/12/29 |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地质灾害,保护好土地及矿产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分别向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文件。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应严把准入关。对于应做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于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批采矿许可证;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限制开发区内可行性论证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共同作好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将已审批和不予审批的建设项目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对于应办理而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将情况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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