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01/05 颁布日期: 2013/01/05
颁布机构: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3/01/05
颁布日期: 2013/01/05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湘环发〔2013〕1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新增量,确保完成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的通知》(湘政发函[2012]182号)等文件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现就由我厅审批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十二五”期间,我省实施总量指标控制的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铅、镉、砷、铬、汞。   2、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均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要与地区(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被实施区域限批的地区(企业),不予审批新增排放相应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总量指标。   4、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市州环保局应参照本通知规定,于2013年7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制度。   二、审核程序   1、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对主要生产工艺、设施规模、能源消耗、产污环节进行分析,按照相关环保要求,科学合理地测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提出总量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   2、评估单位在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时,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技术路线、装置规模、污染防治措施等,科学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出具评估意见。电力、水泥、造纸、印染四个行业新建项目排放总量采用绩效方法核算,其他行业按环评技术规范核算。   3、建设单位应填报《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市州环保局应结合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以及专家评估意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出具初审意见,同时应确保完成本地减排任务。   4、建设项目在报我厅环评审批前,应由我厅对总量指标进行审核。我厅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核实总量指标来源,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依据。   5、由国家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我厅对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集团的建设项目,企业集团负责对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方案提出意见,由我厅出具初审意见。   三、指标来源   1、建设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应优先来源于同一市州或同一企业集团,重大项目的总量指标可申请由我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   2、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原则上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2011年、2012年各市州主要污染物减排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任务的部分;2013年1月1日以后经环保部门认定的减排项目产生的削减量;列入当年省级减排计划的减排项目预计产生的削减量;排污权交易机构按规定储备的总量指标。   3、电力、钢铁、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从本行业削减量获得。机动车和农业源削减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4、可用于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纳入2010年污普动态更新调查且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范围的重点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并达到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其基准年排放量与采取减排措施后年排放量的差值。电力和水泥行业现有企业的允许排放量原则上按照绩效方式核定,其他行业现有企业允许排放量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   5、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应与可用指标按等量进行替代。   6、在实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工业类建设项目除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取得总量指标的情况外,其新增总量指标原则上均要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获得,我厅依据排污权交易合同出具审核意见。   四、监督管理   1、建设项目竣工后,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削减项目完成情况作为批准试生产的重要条件,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得批准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批复总量指标的,不予验收,由我厅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建立全省建设项目总量指标管理平台,记录建设项目编号、主要工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等信息。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在此平台下管理建设项目总量指标。   3、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各市州环保局将本辖区上季度建设项目总量置换明细报表(包括建设项目名称、主要污染物核定量和置换量、置换来源)上报我厅。   4、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和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核查,并将其作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禁止总量指标重复使用。   附件:湖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申请表(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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