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8/19 颁布日期: 2013/08/19
颁布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洛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8/19
颁布日期: 2013/08/19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3〕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9日   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有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洛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可启动本预案:   (1)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者位于与省辖市、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8小时以上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林区及其它重点林区,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5)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组成与职责。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洛阳军分区、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指挥长,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气象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洛阳无线电管理局、洛阳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支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制订和修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及时掌握、分析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指挥部;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火灾扑救应急指挥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落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工作;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 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职责。根据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临时成立前线指挥部,主要职责是迅速落实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指示,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火灾的处置和扑救。指挥部下设工作组组成和主要职责:   综合调度组: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案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食品、药品、饮水、燃油、电力、交通工具、有关器材等后勤物资供应和通讯联络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医疗救护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处置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按照国家、省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火灾处置扑救工作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   现场督导组: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在火灾处置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2.3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洛阳军分区:负责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驻洛部队、人武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火灾扑救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森林防火会议及火灾处置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省、国家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所有林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林区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履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委农工委:负责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市发改委:负责涉及市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不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和在火灾扑救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成因及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林区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扑救中高新技术及手段的应用,提高扑救效率。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灭火。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对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火灾扑救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火灾扑救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天气预报预测预警,建立森林火险天气形势会商机制;及时提供卫星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必要时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洛阳无线电管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按照应急通信的有关规定,确保火场与指挥部门通信联络的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森林防火特种车辆免收通行费的实施和监管;负责修建通往灾区临时道路,运输扑救物资、人员,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配合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通过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等形式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在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播报火险等级预报。   市消防支队:依据法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疏散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3 预防和应急准备   3.1 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   3.1.1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3.1.2 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协调广电、教育、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等部门及乡(镇)、村民委员会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3.1.3 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充分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的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的警示教育。   3.2 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1)建设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设施;   (2)在林内、林缘以及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宣传标识;   (3)配备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和通信器材等;   (4)修筑森林防火道路;   (5)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3 林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装备。   3.4 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5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专业队伍为主、组建专业队伍与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林区县级单位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乡(镇)要建立森林消防突击队,林区所有单位要建立群众扑火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确保有足够的扑火兵力。   3.6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3.7 完善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监管、调拨和更新体系,确保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需要。市、县、乡三级政府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防火物资。   3.8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要求,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9 各地应建立县(市、区)、林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   3.10 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指数预报、人工增雨等;科技部门对森林扑火科技攻关项目要进行重点支持;鼓励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森林火灾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信息,为森林防扑火工作提供技术智力支持。   3.11 各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乡(镇)扑火突击队和群众扑火队的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 监测与预警   4.1 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4.1.1县级及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数据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县级及以上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   (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   (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点、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   (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上级防火指挥部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   (5)可能影响火灾扑救的不利条件。   4.2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在紧要防火期,市气象部门要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向市指挥部报送火险趋势报告,并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全市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高火险天气时,要特别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4.3 森林火险天气等级。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4.4 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   三级火险天气,林区经营单位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市气象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单位通报天气信息,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火险天气,林区经营单位悬挂黄旗预警标志。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   五级火险天气,林区经营单位悬挂红旗预警标志。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发布高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向全市或有关地区发布预警公告。   4.5 火情监测。市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第一时间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送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各地电子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要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4.6 火情报告。   4.6.1 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地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防火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政府和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6.2 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4.6.4 报送、报告森林火情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1.1 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当地乡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上报并启动乡(镇)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力量扑救。   5.1.2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反应。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应立即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在火场设立县级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3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8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或发生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时,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火灾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处置意见应就参与应急处置领导人员名单、指挥办公地点、赴事发现场工作人员名单和时间、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提出明确建议。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迅速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市级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   5.1.4 市政府应急反应。当火灾极为严重、难以控制时,市政府根据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副指挥长的扑火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5.1.5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乡(镇)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 预案实施。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组织到位、应急扑火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5.3 现场指挥。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分区,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军队(武警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军队(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军队(武警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4 扑火力量组织与调动。   5.4.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驻军、武警消防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跨区调动。   5.4.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武警部队;第三梯队为驻洛部队。   5.4.3 兵力调动程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调动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需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参与扑火的,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令,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动员。需武警和军队支援扑救的,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协商武警洛阳支队和洛阳军分区,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4.4 人工影响天气。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5 现场处置。   5.5.1 扑火方法选择。采取整体围控、分段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阻、打、清”相结合。   5.5.2 重点部位保护。对重要设施、居民地、军事管理区等重点部位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防护林、飞播林、原始森林等重点林区,要集中兵力,实施重点保护。   5.5.3 扑火安全防范。在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风力风向、气温等因素,时刻注意观察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5.4 人员疏散安置。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阻燃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并保障好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5.5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力量予以支援。   5.5.6 物资使用。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负责调集。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5.5.7 应急通信。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取卫星通信和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信息通畅。必要时,由洛阳无线电管理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通信管理部门调派通讯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5.5.8 生活保障。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急扑救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5.6 火灾案件查处。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动用地方公安力量。   5.7 新闻报道。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发布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视频新闻)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   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5.8 扩大应急   5.8.1 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   5.8.2 需要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森林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申请支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5.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6 后期处置   6.1 火场看守。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6.2 火灾评估。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经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报市政府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6.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灾区县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保证灾民基本生活条件,不发生人、畜疫情。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灾区县级政府应当依法归还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不能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6.4 工作总结   应急结束后,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也是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扑火预案的依据。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经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同时及时通过应急平台终端对文本预案、数字预案、应急基础信息进行实时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洛阳市森林防火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图(略)   2. 洛阳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3. 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附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名单 成员单位 姓名 指挥部职务 单位职务 市政府 史秉锐 指挥长 市委常委、市委农工委书记 洛阳军分区 张本昆 副指挥长 参谋长 市政府 赵建洛 副指挥长 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 魏进忠 副指挥长 局长 市监察局 王晓予 成员 纪委常委 市发改委 王喜乐 成员 调研员 市委农工委 黄玉琢 成员 副书记 市安监局 王来安 成员 副局长 市教育局 张建伟 成员      纪检组长 市科技局 吴育谦 成员 副局长 市公安局 王建庄 成员 副局长 市财政局 韦建民 成员 副调研员 市人社局 李书理 成员 副局长 市司法局 李文全 成员 副局长 市气象局 黄玉超 成员 副局长 联通公司 王朝峰 成员 副总经理 市交通局 刘宏伟 成员 副局长 市民政局 张腾龙 成员 副局长 市卫生局 梁衍邦 成员 副局长 市林业局 李冠达 成员 副局长 市广播电视台 秦祥原 成员 副台长 洛阳无线电管理局 付虎山 成员 书记 市消防支队 邢柯枫 成员 党委成员、防火处处长 市商务局 孙占峰 成员 副局长 市旅游局 王继东 成员 副局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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