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9/29 |
颁布日期: |
2013/09/29 |
颁布机构: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9/29 |
颁布日期: |
2013/09/29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3〕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干部实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
二、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四)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新设立运输企业准入管理,依法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交通部门要围绕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严把客运驾驶员资格关和严格客运车辆管理监督的职责,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作为道路运输市场准入、退出和日常监管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并纳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信誉体系建设。
(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强化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持续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考评。
(六)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严禁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车运行。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并按有关规定足额配备驾驶人。
(七)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落实运输企业车辆动态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监管规定,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须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八)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全面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系统,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等内容,加强相关职业院校学生的大客车驾驶技能训练与实践。严格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
(九)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加强驾驶人培训市场宏观调控,严格执行驾驶人培训机构规划论证、许可听证制度,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积极推广规范化教学。
(十)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对公安交管部门抄告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以及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督促企业解除聘用。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应吊销驾驶人从业资格。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十一)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宣贯和实施,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共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途经高速公路的客运车辆座椅全部配置安全带,鼓励其它客运车辆座椅配置安全带。
(十二)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管,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从严处理。
(十三)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积极推动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的宣贯实施,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管。相关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行业管理、销售企业日常监管和通行秩序管理。
(十四)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制度,完善校车行驶路线安全保障设施,按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干线公路新建、改建工程设计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公路工程施工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和擅自变更设计。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强化工程竣(交)工验收。新、改建工程竣(交)工验收时,按照属地化原则,应有当地交通、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
(十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加大对危桥、高危边坡等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大力实施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干线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应同期设计、建设超限检测站,当地政府可在乡级、村级公路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加强校车途经路线安全监管,及时整治安全隐患。
(十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施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严格落实县级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加强秸秆禁烧监督管理。
六、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八)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统筹城乡运输一体化发展,不断拓展和延伸农村客运覆盖范围,积极推进农村客运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十九)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乡镇政府责任。加大农业机械及驾驶人安全监管力度,设置农机安全监管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农机安全监管装备建设。
七、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二十)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限、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加强城市道路通行秩序和管理。
(二十一)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加速推进全省高速公路高清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二十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
八、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三)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加大公益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
(二十四)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交通安全文明驾驶人评选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内容,保证师资、教材、课时三落实。
(二十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教育方法,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
九、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六)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严格执行事故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一次死亡5人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十七)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事故结案后,向社会公开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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