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辽交服务规〔2023〕1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服务,提升道路运输政务服务效能,有效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加快推动运输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交办运函〔2022〕1606号)及相关管理规定,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0月26日
辽宁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应用和管理,支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跨地区互信互认和共享共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的通知》《泛京津冀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协同发展区域合作协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履行职能机构)开展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更新、注销、共享、安全监督等管理,以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电子证照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电子证照,是指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相关标准,应用“辽宁省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运政系统”)依法制发的各类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及应用等工作,包括:
(一)编制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目录。按照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有关标准编制电子证照目录,制作电子证照模板底图,明确电子证照类别、名称和照面信息等,并根据相关标准的修订对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省运政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实现应用省运政系统进行电子证照制作、签发与查询等功能,确保与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省政务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系统数据交互不间断运行。
(三)监督指导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统筹推进和指导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全省应用,实现全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互信互认。电子证照制发、应用和推广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
(四)评价结果通报。采取系统分析、抽样调查等方式,每年对各市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予以通报。也可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范,不定期对各市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行服务情况进行动态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履行职能机构为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辖区电子证照管理和应用工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更新、注销和应用电子证照等工作,包括:
(一)负责电子证照制作的信息录入和数据采集,实施电子证照签发、更新和维护,将证照签发和更新信息及时告知签发对象,对所发布的电子证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本部门签发、维护、更新、注销的电子证照承担管理责任。
(二)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不能实现电子证照制作签发、更新等突发情况,要及时反馈至省交通运输厅,并耐心做好解释解答工作,待系统因素排除后,应及时完成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相关业务办理。
(三)加强宣传,积极推广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提高相关业务办理及执法人员的业务服务能力,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用电子证照,做好电子证照制发、应用、核验等全流程的政策解读工作。
(四)总结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情况,并结合自查自评工作形成年度报告,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对省厅通报的问题予以及时整改。
第三章 制发与使用
第六条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依据申请,应用省运政系统制作和签发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一)经营许可证的制发。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在系统中具备完整正确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经营业户可申请制发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可通过“省运政系统”中“行政许可-许可类别-证件管理”功能,为企业制作电子证照,可通过“省运政系统”中“统计分析-基础数据查询-省内基础数据查询-业户信息查询”功能,查看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应用状态。
(二)道路运输证的制发。在系统中保存有符合相关要求车辆照片的经营业户可申请制做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可通过“省运政系统”中“业务管理-业务类别-打证”功能制作电子证照,可通过“省运政系统”中“统计分析-基础数据查询-省内基础数据查询-车辆信息查询”功能,查看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应用状态,如系统中未保存有车辆照片,可通过“业务管理”中“车辆修改”功能补录车辆照片或要求运输企业使用“运证通”自行补录车辆照片。
(三)从业资格证的制发。在系统中保存有符合相关要求人员照片的从业人员可申请制做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可通过“省运政系统”中“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发放从业资格证”功能制作电子证照,可通过“省运政系统”中“统计分析-基础数据查询-省内基础数据查询-从业人员查询”功能,查看从业资格证电子证照应用状态,如系统中未保存有人员照片,可通过“从业人员管理-人员报名-照片采集下拍摄照片”或“从业人员管理-档案管理-后期监管”功能补录人员照片或要求从业人员使用“运证通”自行补录人员照片。
第七条 已制发道路运输相关证照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可通过“运证通”自行申领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一)经营许可证的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者可通过“运证通”中“许可证领证”功能,申领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
(二)道路运输证的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者可通过“运证通”中“运输证领证”功能,申领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如系统中未保存有车辆照片,申领时按照车辆照片相关要求上传合规的车辆照片,待签发部门审核后申领道路运输证电子证照。
(三)从业资格证的申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可通过“运证通”中“资格证领证”功能,申领从业资格证电子证照。如系统中未保存有人员照片,申领时上传人员照片,待签发部门审核后申领从业资格证电子证照。
第八条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信息可通过“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运证通”、“辽宁运政执法”微信小程序和移动客户端进行信息核验。
(一)应用“全国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微信小程序进行核验。通过“二维码核验”功能,进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业户、营运车辆的信息核验。
(二)应用“运证通”移动客户端进行核验。通过“扫码”功能,进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业户、营运车辆的信息核验。
(三)应用“辽宁运政执法”移动客户端进行核验。通过“扫码核验”功能,进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业户、营运车辆的信息核验。
第九条 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可通过“省运政系统”中“统计分析-业务统计-全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情况统计”功能,掌握各辖区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情况。
第十条 辽宁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统一加盖“辽宁省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专用章”,通过“运证通”移动端向持证主体进行送达。
第十一条 持证主体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运证通”移动客户端进行电子证照的申领,实现电子证照的有效携带和电子亮证。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履行职能机构在实施执法监管过程中,对可以通过在线核验、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证照或者其打印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标准规范制发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机构要加强本部门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电子证照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违规签发、变更或使用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电子证照,造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露的部门和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机构应加快推进本辖区内省运政系统中存在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营运车辆以及从业人员等不规范数据信息的补正和清理工作,构建形成信息更加完整、数据更加准确的基础数据库,提高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制证率、激活率和数据合规率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从本细则试行之日起,原则上不再发放纸质证照。原纸质证照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辖区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2023年11月起,加入《泛京津冀交通运输政务服务协同发展区域合作协定》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省的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实现各地互认,通过“北京通”“津心办”“冀时办”等APP显示的电子证照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