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关于加强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7/19 颁布日期: 2012/07/19
颁布机构: 乌鲁木齐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乌鲁木齐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7/19
颁布日期: 2012/07/19
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12〕36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水管理,确保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乌鲁木齐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大力推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市民爱水、护水、节水的意识,形成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文明用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节水设施自查,加大节水改造力度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定期对办公场所和所属经营性、服务性、公益性公共场所的用水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及节水设施、器具等开展自查,并及时整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月内,全市主要公共用水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超市、机关、学校和游泳、洗浴等场所),必须全部使用节水型器具。各供水企业和各用水单位,要加强供用水设备和器具的管理、维修、保养,降低管网漏失率,避免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发生。加大工业用水节水改造力度。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先进技术,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凡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超过国家、自治区标准的,核减用水计划指标,直至达标为止。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办理用水手续   各类非生活用水单位(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部队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节水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市节水办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采取错时限制用水措施,科学利用水资源   在夏季用水高峰期,市水务主管部门要合理分配水资源,确保工业不停产、基建不停工、饭店不停业,各项工作均能正常进行,全市人民生活不受影响。具体要求为:   (一)基建用水。基建施工的取水及浸砖要在晚22:00至凌晨7:00(北京时间,下同)之间进行;施工中需预制养护的,要加盖防护层,不得直接向预制件洒水养护;基建工地不得用自来水冲洗砂石料;对未经批准和办理用水计划手续的基建项目,停止供水。   (二)绿化用水。城市公共绿化、单位庭院绿化使用自来水必须避开市民用水高峰期,绿化管网用水时间要在晚22:00至凌晨7:00之间进行;绿化严禁使用自来水大水漫灌,必须安装使用喷灌、滴灌等设施进行节水灌溉;同时,绿化用水鼓励使用符合城市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减少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三)特种行业用水。游泳池、洗浴中心、洗车场等非生活营业性用水单位,实行严格计划限量供水,未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停止供水或核减用水计划指标。   五、加强执法检查、促进节约用水   市水务主管部门要牵头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巡回检查力度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对违规用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用水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和曝光,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促进社会各行业节约用水。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夏季用水高峰期间,认真做好用水核查工作,合理控制用水量,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市水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市民投诉渠道,方便市民对浪费水现象进行投诉举报。各新闻媒体要加大监督力度,对违规用水现象要坚决曝光,并向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水务部门对举报要即刻进行调查和处置,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市水务局举报电话:4644231,市节水办举报电话:4696381。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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