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2/04 |
颁布日期: |
2013/02/04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2/04 |
颁布日期: |
2013/02/04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2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贵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贵阳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为确保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3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1.4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 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给予支持的突发事件。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4.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到50人-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市(州、地)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1.4.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1.4.4 一般事件(IV 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2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2.1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后,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有市卫生局、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红十字会、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民航贵州省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同志担任。
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市政府做出的决定和指示;协调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市卫生局:汇总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建议;组织制订医疗救援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
(3)市政府新闻办:汇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的信息报道工作并做好舆论引导。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处置工作需要,加强现场及相关道路交通保畅和秩序维护工作,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6)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技术攻关,支持对应医疗救援技术、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工作。
(7)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根据市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8)市物价局:加强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价格调控和监督,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9)市财政局:负责将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的医疗救治费用。
(10)贵阳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11)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12)市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培训;视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向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13)贵阳警备区:根据工作需要协调驻筑军队组织有关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其它市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工作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市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启动、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终止建议;参与制定应急预案、专业技术方案、操作技术规范;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市急救中心、县急救站及其专业队伍承担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人员转送任务;各级各类医院和专业医疗救治机构承担伤病人员院内救治任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由现场卫生部门最高领导负责,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3.1.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应急医疗救援指挥部在卫生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3.1.2 Ⅲ级应急响应
我市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市卫生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
3.1.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属地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调集急救中心和临近医疗机构救治队伍,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再相继调集现场调查处理组、专业应急救治队伍和其他医疗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1 现场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地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指定卫生部门负责人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协调指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迅速调集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组的职责是: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调集后续救援力量;确定收治伤病人员的医疗机构,安排重症伤病人员的转送;做好现场信息收集,保证通信畅通,及时上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保障工作。
3.2.2 急救中心(急救站)
各级急救中心(急救站)接到关于突发事件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迅速调派距离最近的救护车辆及救治队伍赶赴现场并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将现场伤亡人员、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2.3 实施现场抢救
组建检伤分类小组,调集经过检伤分类训练、有一定经验的临床医师赶赴现场,穿戴统一的急救服装、臂章、胸牌,迅速将伤病人员转出危险区,实施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及分类转运(检伤及分类转运见附件2)。
3.3 院内救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启动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工作;
(2)按现场指挥组下达的救治人数,迅速落实床位、救治力量及相应救治设备,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伤病人员送达时,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4)做好危重病人、特殊病人会诊或转院工作;
(5)做好伤病人员诊治记录和总结,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报告。
3.4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合医疗队伍救援工作,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事件衍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5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应急救援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含港澳事务)或台湾事务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3.6 信息报告
急救中心(急救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每日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医疗救援相关信息。
3.7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8 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后评估
突发事件医疗救援终止后的评估总结,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对突发事件整个处置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监测预警系统是否高效灵敏,报告系统是否及时规范,指挥系统是否协调统一,应急处置是否科学有效,后勤保障是否及时充分等;
(2)对监测预警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监测点的数量和分布,监测时限,监测门诊漏报率,监测门诊就诊人数和就诊病人的病原分离率,监测数据分析的准确性,预警发布及时性,预警级别准确性;
(3)对应急准备过程的评估,主要包括物资、经费、车辆等准备的充足程度,应急救援队伍到位情况,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情况等;
(4)对应急救援各个环节执行情况的评估;
(5)对应急处置效果的评估。
4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4.1 信息保障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连接。
4.2 急救网络保障
4.2.1 急救中心(急救站)
市级建立市急救中心,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县级医疗机构建立急救站。各级人民政府配备的紧急医疗救援装备由急救中心(急救站)集中统一管理。紧急情况下,经市卫生局授权,市急救中心具有指挥协调全市医疗急救资源的职能。
4.2.2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机构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及专业科室。
有条件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辖区内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相应的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4.3 应急队伍保障
4.3.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生局组建不少于50人的市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下设现场调查处理组、院前急救组、创伤救治组、中毒救治组、核辐射救治组、传染性疾病救治组、疾病预防控制组等若干专业组。各区(市、县)要分别组建不少于30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在应急状态下开展卫生学调查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有专业救护和基本急救的技能,有抢救生命的仪器和设备,有维持伤病人员基本生命体征的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自身安全防护能力等。
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卫生部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参考目录》的要求配备必备的个人防护和现场工作设备、装备,定期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服从卫生部门的统一指挥,落实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院内救治任务。
4.3.2 医疗卫生救治专业技术队伍
从事院前急救、院内急诊、ICU 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是医疗卫生救援的主要力量。市急救中心为全市急救专业技术培训基地,承担专业人员培训任务。
4.4 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安监部门和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牵头处置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牵头处置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5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制订与修订
市卫生局应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由贵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7.1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7.2 突发事件伤病员现场检伤与转运分类
7.2.1 分类标准:根据伤病人员临床症状、生命体征等情况,分为重度、中度、轻度、死亡四类。重度指危及生命者,如呼吸心跳骤停、窒息、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中度指伤情较重,只要及时得到处理,一般不危及生命,如单纯性骨折、外伤出血、眼外伤等。轻度指血压、呼吸、脉搏等基本生命体征正常,可步行,症状较轻,一般对症处理即可,如挫伤、擦伤等。死亡指意识丧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7.2.2 分类标志:用红、黄、蓝、黑四种颜色分类标记法,分别对重度、中度、轻度、死亡病例做出分类标志,扣系在伤病人员手腕或脚踝部位,方便病情辨认和采取救治措施。
7.2.3 现场急救
按照“先救命、后救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进行伤病人员现场急救。应随时对已检伤分类的伤病人员进行复检,发现有呼吸心跳骤停、窒息、活动性大出血、严重中毒、休克等危急重症现象立即进行抢救和治疗,维持患者基本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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