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修订)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2/04 颁布日期: 2013/02/04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2/04
颁布日期: 2013/02/04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修编后的《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市、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30至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或可能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卫生局会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以上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市政府食安办主任和属地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政府食安办及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可临时增加相关涉外部门为成员单位。   发生I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时,在国家、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等。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市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市维稳办: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部门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加强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及时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加强现场及周边治安控制,确保治安秩序良好;加大现场周边交通疏导力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车辆、人员顺利抵达事发现场;对干扰现场处置车辆、人员顺利抵达事发现场、扰现场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在事件现场滋事、挑起事端的人员进行隔离,如有必要强行带离现场审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市级资金的保障及监督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协调物资运输,参与生产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农委:协助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对农、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查处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市质监局:协助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查处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工商局:协助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查处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助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对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查处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市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燃油供应,协助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对生猪屠宰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查处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药监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市粮食局:协助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对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控制措施、依法进行查处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生态文明委: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查处及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区(市、县)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市城管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监管部门对无证流动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市盐务分局:负责因食用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卫生局、市政府食安办   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专业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市政府食安办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属地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公司、企业或个人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检察院督促、指导涉案地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3)危害控制组   组长单位: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   成员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属地政府等   主要职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等。   (4)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等   主要职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等。   (5)检测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等   主要职责:制定检测方案,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等。   (6)社会稳定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群工中心)、属地政府等   主要职责: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等。   (7)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食安办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级新闻媒体等   主要职责: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   (8)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市政府食安办   成  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等。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市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信息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市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同时报告市政府食安办。   3.2 信息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它。   3.2.2 信息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政府,及通报相关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2.3 信息报告的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3.3 事故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3.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4 预警   依据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一般将预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发布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其中红色预警为最重级别。   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上级批准,并按要求进行发布。   黄色预警由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食安办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由属地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核定为Ⅰ级、Ⅱ级事故,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在国家和省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核定为Ⅲ级事故,由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食安办,报经市政府同意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立即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核定为Ⅳ级事故,由属地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4.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其他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6)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政府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统一安排,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费用。   5.2 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卫生局、市政府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市政府食安办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通畅。市卫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保障机制;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 应急演练   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市政府食安办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由市政府食安办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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