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2/04 颁布日期: 2013/02/04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2/04
颁布日期: 2013/02/04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1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贵阳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贵阳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我市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建立统一领导、指挥集中、协调一致、联动有序、决策科学、保障周密、运转高效、资源共享、社会参与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消除或减少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事故分级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由高到底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2.1 I级水上交通事故   (1)重要港口(码头)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2)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险情;   (3)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4)干线航道通航设施瘫痪、桥梁倒塌等;   (5)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24小时以上;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险情。   (7)需要启动国、省应急预案、调用本市交通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   (8)对社会、经济、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1.2.2 II级水上交通事故   (1)重要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2)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险情;   (3)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4)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5)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火灾、爆炸、沉没或严重泄漏,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6)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险情;   (7)需调用本市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   (8)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1.2.3 Ⅲ级水上交通事故   (1)重要港口(码头)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2)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   (3)任何客船发生较严重危及船舶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4)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其他6-7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6)其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的险情;   (7)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   (8)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1.2.4 Ⅳ级水上交通事故   (1)一般港口(码头)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2)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在3人以下或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   (3)非客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10人以下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6-7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7级及以下航道断航;   (6)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及社会影响的险情;   (7)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   (8)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贵阳市境内通航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的应对工作:   1.3.1 我市境内主要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或其他干线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航;   1.3.2 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安全事故(以上有关数量的标示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1.3.3 影响范围在本市范围以内,对水上交通的畅通、安全、环境等造成危害和威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处置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1.3.4 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   1.4.2 就近救援。根据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特点,救助工作以事故发生地为主进行,情况严重或者管辖水域交叉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指挥机构直接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1.4.3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质、信息等现有资源,协调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及时化解险情,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1.4.4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队伍,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习。   1.4.5 及时有效。加强事故信息的收集、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动态,建立健全组织统一、运转高效的指挥体系,完善分级响应机制,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2 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水上交通事故后,立即成立贵阳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和事发地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等担任副总指挥长,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若干专家组成。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下设各工作小组进行现场处置。属地政府要相应成立县级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2.2.1 组织指挥本辖区Ⅲ级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由省政府或交通运输部统一指挥时,按照下达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响应行动;   2.2.2 及时向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和情况,并组织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导意见;   2.2.3 协调解决重点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   2.2.4 指导、协调各区(市、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5 完成省交通运输厅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按本预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组成及职责   2.3.1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2 市安监局:负责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3.3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监测、预测,统一收集掌握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信息,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组建水上交通突发事故专业救捞队伍,培训指挥及搜救人员,组织并储备救援装备,组织开展应急响应演习。   2.3.4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现场治安警戒,疏散现场群众,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制、参与事故查处工作;负责维护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负责绿色通道及抢险救援车辆畅通;网监支队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工作。   2.3.5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卫生应急工作。   2.3.6 市民政局: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妥善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按相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社会救助。   2.3.7 市外事办:协助处理与本行政区域内涉外事故相关的国际、港澳事务及对外联络工作。   2.3.8 市农委:负责调动渔政监督管理装备、人员及协调机动渔业船舶参加搜救行动。   2.3.9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气象信息,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实况信息。   2.3.10 市水利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情、水位变化信息,负责及时提供水库(松柏山水库、花溪水库)泄洪、调水信息,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运营的防洪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直属水库的安全运行。   2.3.11 市海事局:负责水上险情信息的接收、甄别、报告,实施水上应急值班,负责划定船舶、设施的紧急避险停泊区及疏散水域,实施水上人命救助,负责事故现场水域的交通管制,负责权限范围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2.3.12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2.3.13 贵阳供电局:恢复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2.3.14 市生态文明委:负责对污染源进行采样,判明污染源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方案,采取防控措施。   2.3.15 市旅游产业发展委:负责组织事故或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参与处理因旅游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   2.3.16 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现有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2.3.17 市维稳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涉及维稳单位做好稳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   2.3.18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控制,组织新闻发布会并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2.3.19 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救援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2.3.20 区(市、县)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 区(市、县)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市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内水上交通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2.5 各工作小组的建立和职责根据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进行处置工作:   2.5.1 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等   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等。   2.5.2 内勤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海事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接警值班、日常工作和联络工作,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重要信息,向区(市、县)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等。   2.5.3 应急救援组   组长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市生态文明委、市农委以及各专业应急队等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报应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及时对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实施控制、开展搜寻救助等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等。   2.5.4 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市海事局、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等   主要职责: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责任,评估事故损害后果,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议,形成事故报告等。   2.5.5 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急救中心、有关医院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水上交通事故伤员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并及时转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2.5.6 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贵阳供电局、通讯运营商等   主要职责: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筹集、调配运输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抢险救援的供电和通讯畅通。   2.5.7 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市信访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水上交通事故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2.5.8 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属新闻媒体等   主要职责:负责水上交通事故救援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和进度情况,指导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   2.5.9 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市维稳办、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等   主要职责:协调、督促、指导涉及维稳单位做好稳护社会稳定相关工作等。   2.5.10 专家技术组   组长单位:市海事局   成员单位:有关海事管理、安全技术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为应急救援和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等。 3 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   水上交通事故预警预防信息包括:水上交通事故风险源信息,可能诱发水上交通事故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和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以及需要提供水上交通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主要信息来源包括:   3.1.1 公众信息部门(气象、水利、卫生、地震、公安等):依托信息发布媒体,收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提供的有关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   3.1.2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政府部门:依托政府办公信息网络及信息通报制度,收集来自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其他政府部门(生态、安全生产监督、卫生等)通报的环境污染、重大安全事故、突发卫生事件、气象灾害等诱发风险因素的相关信息;   3.1.3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托地方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港口、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提供的事件所在地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进出港船舶、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诱发港口和航道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3.1.4 其它有关机构及公众:发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2 信息报送   3.2.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市、县)政府要立即上报,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或发现后40分钟内,较大、一般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或发现后60分钟内,将事件的情况书面报市应急办,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应急办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总上报水上交通事故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领导作出的处置水上交通事故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区(市、县)政府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3.2.2 报送信息的内容   上报水上交通事故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2.3 信息安全   信息报告全过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3.3.2 预警信息的内容   水上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等。   3.3.3 预警的调整和解除   市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立即报请宣布解除预警。   3.3.4 预警信息的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贵阳应急科普宣教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 预警行动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对预警预防信息的搜集和分析核实,及时确定和发布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及重要紧急物资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各级海事、航务管理机构:   3.4.1 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上交通事故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3.4.2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预警机制,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加强现场监管,组织值班和应急备勤,培训专门应急力量,配备相关技术装备,指导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预警预防行动;   3.4.3 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突发事件隐患;并针对港口、渡口和航道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援船舶、海事船舶全天候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援抢险任务。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如果需要跨市的外部援助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事项内容、时机,由市政府请示省政府。   4.2 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启动I级响应,市政府在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启动II级响应,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水上交通事故,由市交通运输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Ⅲ级响应,并按照本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由属地政府启动IV 级响应。   4.3 处置措施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落实相应处置措施。   4.3.1 人员重大伤亡事件   (1)海事、航务机构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组织船方自救,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参加救援;   (2)现场救助人员应迅速实施救助,并配合医疗救护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   (3)海事机构根据现场情况对事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的有序开展。   4.3.2 船舶火灾、爆炸事件   (1)海事机构、公安消防等部门根据船舶火灾、爆炸情况,在事发水域实施交通管制,迅速疏散人员,控制闲杂人员进入;   (2)消防部门、海事机构及时查清火灾、爆炸性质和程度,采取针对性的扑救方法组织灭火,消除危险源;   (3)抢险人员应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安全排除有毒、有害和易爆物质;   (4)为防止滋生新的恶性事故,在火灾、爆炸船舶得到初步控制后,海事机构应尽可能将船舶拖离城镇等人口、财产、物资密集区域或重要设施区域。   4.3.3 船舶严重污染水域事件   (1)海事机构应及时对污染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并迅速调集围油栏、吸油毡等防污器材,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2)海事机构应配合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采样,判明污染源的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相关人员、调集设备进行控制和清理危险源;   (3)遇有毒品泄漏,并可能对取水造成污染的,海事机构应迅速向环保、水利部门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停止取水,环保部门加强监测,采取防控措施;   (4)遇有易燃、易爆品泄漏的,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泄漏而引发火灾和爆炸;   (5)进入现场人员要佩带针对性的防护用具。医疗部门要根据不同污染物种类和危害,落实响应医疗急救措施。   4.3.4 船舶交通事故   在险情确认后,承担水上应急指挥的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定位置,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建立应急通讯机制,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由责任区海事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   4.3.5 干线航道堵航事件   (1)海事机构应对堵航水域实施交通管制,控制船舶流量,并通过沿线过船设施,疏导被堵船舶,防止堵航事态进一步扩大;   (2)航务(航道)管理部门应配合海事机构做好船舶的调度、管理工作;   (3)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应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治安、环保、防疫、生活补给、医疗等工作。   4.3.6 航道设施瘫痪、严重受损事件   (1)海事机构应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控制周边船舶流向及流量,及时对过往船舶进行疏导;   (2)航务(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组织抢修、救捞力量,对碍航物进行清除,对受损设施进行紧急修复,尽快恢复航道通航状态。   4.3.7 港口(码头)遭受严重损失事件   (1)航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迅速派员到达现场,查明事件性质、损场趋势失情况,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适时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海事机构及时疏散港内船舶、车辆和旅客,协调公安交警对进港道路和港区水域采取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车辆、船舶和物资的运输畅通,并根据应急需要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3)航道管理机构、海事机构和港口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及时组织抢修、救捞力量,对港口损毁设施进行紧急维修,恢复港口基本功能;   (4)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提请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消防、治安、环保、医疗、防疫等工作。   4.3.8 湖区、库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1)在地震、风灾、特殊水情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阶段,海事机构应加强防灾宣传和对船舶和通航设施的保养检查,适时发布禁航通告,落实相应的防灾、抗灾措施;   (2)海事机构要严密关注灾害动态,及时收听气象预报,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处置险情,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当大量船舶由于灾情原因而长时间留港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受灾区域的治安、医疗、疫情的防范准备,报请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   (4)防汛抢险期间,正在航行、作业的船只应服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的调遣,积极参加当地抗洪抢险工作。4.4 终止应急响应当整个救援行动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5.1.1 人员安置   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1.2 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上交通事故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属地政府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5.1.3 保险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事故单位及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有条件的部门、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2 调查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属地政府应认真分析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属地政府要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水上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   5.3 灾后重建   因水上交通事故严重受损的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由同级政府保障维修经费予以恢复,维修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5.4 信息发布   根据有关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由各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救援信息,及时向社会报道应急处置工作的开展和进度情况,指导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要按照上下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组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特别要加强基层一线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贵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组建,鼓励组建民间搜救队伍。   6.2 应急资金保障   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部门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水上交通事故专项准备资金。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急事急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6.3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医学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4 应急物资保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要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相邻市及地区建立物资调配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 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市各通信运营企业保障水上交通事故救援通信畅通。   6.7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政府及水上交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依托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应急技术研究体系和技术信息系统,借鉴国内外先进应急处置经验,组织开展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提高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6.8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水上交通事故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应急动员机制。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海事、航务、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教育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水上交通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优化、强化以海事专业队伍为主体,港口、航道、运政等队伍为辅助的应急响应队伍体系。   7.2 演习   各级水上交通应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船舶遇险、航道堵航、通航设施故障、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并对在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和改进,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与完善,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 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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